鲁教师函〔2022〕64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高等学校,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精神,按照《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和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度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组建评委会。继续授权设区的市组建2022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和副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省直部门(单位)、各高等学校、各大企业附属学校相关职称评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设区的市职称评审。申报人数较少的市,可委托其他市代评或组建片区式评审委员会。
二、完善评价标准。各系列职称评审严格按照我省现行评价条件执行。要坚持师德为先,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各地各校要通过个人述职、民意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参评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并形成考察材料。突出教育教学实绩,要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将中小学教师达到规定课时量要求作为职称评聘的必要条件,突出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和育人成效,把学生全面发展情况作为评价教师的重要依据。幼儿园教师突出评价保教实践成效,中小学教师评价突出教育教学效果,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评价突出实践技能和专业教学能力。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倾向。
正高级教师要体现培养教育家型教师政策导向,严格按照“在县(市、区)或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领军人物”等申报条件。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数量原则上应在2021年度基础上适当调整。评审通过的正高级教师(含基层系列)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不得超过30%。
三、规范评审方式和程序。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元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聘的科学性。要严格按照鲁人社规〔2021〕1号文件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坚持“六公开”监督卡制度,单位在评议推荐参评人员时,公开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述职、申报人评审材料(包含评审表、论文论著、各类证书、课时工作量等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坚持申报推荐公示制度,推荐人选确定后,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上报,未经公示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不得上报。从严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制度。公示无异议后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教育(教体)局行文发布、发放证书。
四、做好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各地所属民办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要纳入当地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范围,允许参加相应的职称评审,评审结果由所在学校自主使用。
五、明确评审工作时限。各地要统筹推进各系列各层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年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需延长评审的,应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书面申请。10月28日前,各设区的市要将加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教育(教体)局公章的职称评审工作总体方案(须明确时间节点及工作部署)扫描件发送至省教育厅教师处电子邮箱(jsc@shandong.cn)。11月30日前,各设区的市要将审核后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表(纸质版)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经省教育厅审查后授权评审。
六、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在保证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细化工作流程,加快工作节奏,确保按时完成各项评审工作。要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实行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职称举报电话“校校公示”制度,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视情况责令整改。对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评审期间,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联合选派工作组对各地评审工作进行巡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17日
编辑:白天
审核:周玉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