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君尧最新结果,何君尧哪里人

首页 > 自然 > 作者:YD1662022-12-09 10:10:50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11月11日,南都记者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硕彬那获悉,肖硕彬律师和香港律师何君尧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共同代理的一宗民事案件,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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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香港律师何君尧作为首批获准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的港澳律师代理的首宗案件,何君尧代理的内地首案一审胜诉。

据了解,该宗案件是一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原告、两名被告均为香港永久居民,原告刘某生、被告林某芬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某慧系两人的婚生女儿。案涉房屋原所有权人为刘某生,后刘某生将房产过户登记在林某芬名下。

刘某生长期居住在案涉房屋,在2018年病重时得知案涉房产在2011年已由林某芬过户登记在刘某慧名下。刘某生认为,该房产是原告与林某芬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芬在未征得他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给自己的女儿,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为此提起诉讼。

刘某生去世后,其儿子刘某基替代刘某生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请求判令林某芬与刘某慧就案涉房屋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确认案涉房屋的50%份额属于刘某生的遗产,并由刘某基继承。

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20年7月2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驳回刘某基的起诉。刘某基不服上述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指令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10月14日,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立案。

此后,两名被告林某芬、刘某慧委托何君尧律师和肖硕彬律师代理此案,该案于2022年8月17日公开庭审。

经审理,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生于1996年购买案涉房产时,处于与林某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刘某生已经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因此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应当依据当时我国施行的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目前无证据显示双方另有约定,故案涉房产在转让给林某芬之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案涉房产在2001年11月8日转移登记至林某芬名下,属于已转予林某芬的财产,即应归林某芬个人所有。刘某基虽起诉主张仍属刘某生和林某芬夫妻共有,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对其陈述不予采信。

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房产在转让给刘某慧之前已经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芬将其个人所有的案涉房产转让给刘某慧,并不影响刘某基的实体权利,刘某基请求确认林某芬和刘某慧之间关于案涉房产的买卖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为此,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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