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狍子判几年,吃狍子判多少年

首页 > 自然 > 作者:YD1662023-04-03 15:35:52

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王某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为珲春市春化镇某村村民,60多岁,为食野味,分别于2021年12月2日、12月5日携带猎夹和手锯等工具,在珲春林业局春化林场国有林区内猎捕狍子2只。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猎捕的2只狍子价值人民币6000元。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据介绍,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狍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因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致使野生动物资源受到侵害,破坏了自然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犯罪工具,并承担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人民币6000元。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张福增 徐冬颖 通讯员 李忠臣 田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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