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只要稍稍动动脑子想想就会知道,老虎和藏羚羊都是我国一级保护动物,如果真的有人敢对其猎*,还敢将它们的骨头和爪子之类东西公开拿到街上去叫卖,这种人早就被抓起来了。
去年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便曾审理了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在网络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宋某于俄罗斯打工期间拾得虎骨一根,为泡酒治疗风湿之用,便将其保存于宿舍。后因签证到期需要回国,遂将该虎骨装入行李箱中一同携带通关(未申报),结果在入境时被海关缉私人员当场查获。
之后牡丹江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查获的虎骨由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予以没收。
这位宋某仅仅是在没有申报的情况下携带虎骨入境,便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五年,试想一下,如果有人敢公开叫卖虎骨,会遭到怎样的处罚。
2018年10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了《关于严格管制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经济利用活动的通知》。通知指出,犀牛角和虎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得以被允许使用。这些“特殊情况”包括:科学研究、医药、文化交流。
这就意味着,只有从人工繁育的犀牛和老虎(动物园饲养和繁育除外)所获取的犀牛磨角粉和自然死亡虎骨,才能用作科学研究或临床救治,并需在符合条件的医院,由经过国家中医药局确定的处方医师实施。
其实早在1993年,国务院便颁发禁令禁止犀牛角跟虎骨,当时标准十分严格: 不但禁止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国境,还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药用标准,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药。
此后,有关虎骨的一切贸易活动全部被叫停,原卫生部在《中国药典》中删除了虎骨的药用标准,与虎骨有关的所有中药成药也全部停产。
2016年,新野生动物保护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野生动物制品能否入药的问题上,新法规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可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珍稀动物入药,尤其是老虎与犀牛制品的使用在医学界一直存在争议。虽然部分国家和地区认为犀牛角可以治疗癌症、中风等疾病。但许多医疗从业者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虎骨、犀牛角等具有医疗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