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即货币,由于它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因此,被用于支付各项费用和清偿各种债务,也可以用于购买各项资产。在企业的所有各项资产中,现金的流动性最强,现金的管理在企业日常会计工作、乃至经营管理活动中至关重要。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条例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属于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单位可以现金支付的款项有: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这一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根据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开户单位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户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等。银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四、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业务特点,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一)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1.各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二)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1.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2.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4.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5.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三)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