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现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公司的现金安全,依据《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包括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建立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制度。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人、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以及稽核检查等。
第四条 建立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被授权人的现金审批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等内容。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五条 被授权人应当根据现金的授权制度进行现金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按照审批人的意见办理现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业务, 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授权部门报告。
第六条 对大额的现金支付或资金运作,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控制风险的发生。
第七条 财务部为公司现金的归口管理单位,对现金的支付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支付计划。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必须向审批人提交资金用款计划,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及收款单位,并附经济合同或采购计划。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审批职责、权限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合理的或有损公司利益的支付申请拒绝批准。
3.付款审核。财务部接到审批有效的付款计划后,审核人应积极安排资金,并对具体付款单据与付款计划进行对照、审核。复核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和程序是否正确,有关单证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后,交由承办人员办理付款。
4.办理支付。付款经办人员接到经初审无误的付款单据后,要再次对付款单证是否齐全、妥当、金额是否正确、收款单位是否妥当以及是否符合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复核,无误后方可付款。
第八条 财务处内部管理。
1.财务部设立专职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负责管理公司的现金收、付和转账业务。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不得一人办理现金的支付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3.对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或截留收入。
4.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5.超过现金支付范围的现金,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6.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的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保证现金的安全。
7.出纳人员每月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实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8.出纳人员对与付款有关的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背书转让、注销等必须规范进行,并设立登记薄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
9.有关人员对应收票据的接收、转让必须认真仔细,按照规范进行。对有疑问的票据予以查询,有问题的要退回,对受理的票据要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
10.有关财务人员对办公用财务专用章、名章必须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如因个人保管不当或不按规定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负责。
11.财务部要培养会计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品格,从思想上消除危害现金安全的因素。
第九条 因业务需要在银行新增账户时,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条 因公司资金发生困难,需向金融机构贷款时,须报公司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从银行向用户开出承兑汇票每月只能一次,超过100万元时,需经公司领导、采购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银行间的大额资金调动超过100万元时,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 因资金紧张需要向银行贴现承兑汇票时,无论数额大小,需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