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停车费的计算方法,单位停车费是怎么收取的

首页 > 车主 > 作者:YD1662023-06-04 17:48:10

说明:

1.计次收费每次以12小时为限。

2.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小时以内车辆免费;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间的车辆,其计费时间从停车开始计算。

3.同一停车场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多次进出计次收费方式停车场的车辆,24小时内凭当日有效票据最多按2次收取停车费。

免费政策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道路(包含干道和支路)临时停车泊位晚上20:00至第二天早上7:00(夜经济路段经批准可延长收费时间,缩短免费时间:5月—9月免费时间为1:30—7:00;其他月份免费时间00:00—7:00);

(二)除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住宅小区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车辆;

(三)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1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四)进入国家机关内设停车场办理业务停放2小时以内的车辆,进入社会团体、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内设停车场办理业务停放时间1小时以内的车辆,进入公立医院停车场停放45分钟以内的与就诊有关的车辆,进入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其他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30分钟内的车辆;

(五)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六)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定价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两种定价形式管理。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以下机动车停车场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自主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商住综合楼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其他除住宅小区停车场和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合法设置的收费停车场。

(二)住宅小区停车场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通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容。

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到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1.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官、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政府财政性资金、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

5.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市发展和改革局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应对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查,在不超过本细则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计费方式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次、包月、包年等方式收费。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每次时间以12个小时为限。一个停车场不能同时采取计时或计次两种计费方式。同时采用包月或包年计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应低于本停车场当月或当年同种车型收费标准。

(二)收费计时单位。道路泊位停车以30分钟为一个收费计时单位,公共停车场白天时段(8:00-20:00)收费计时单位为30分钟,夜间时段(20:00-8:00)收费计时单位为1小时,以上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不同车型按以下标准计算停车泊位: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机动车)按一个车位收取;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40座以下含40座机动车)按二个车位收取;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或载客40座以上的机动车)按三个车位收取。

(四)摩托车、电动车实行按次、按辆收费。

节假日停车

为了缓解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路段、重点景区交通压力,执行政府指导价重点路段和景区在重要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重大活动期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0%。但须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并提前三天向社会公示方可执行。医院周边道路临时泊车位在上述重要节假日全天免费停放、双休日减半收取停车费,缓解医院停车难问题。

认真做好价格公示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停车场(停车泊位)具体情况,详细标明停放收费单位、场地地址、收费类型、收费区域、车型分类、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免费时段、最高限价、优惠政策及举报电话“12315、12345”等,方便群众监督。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公示牌分两种颜色: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采用黄色公示牌公示。

(值班领导:喻波 审核:戴红兵 统筹:刘石江 刘静 校对:喻靖 来源:融媒体记者 黄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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