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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讯:特高压,是指电压等级在交流1000kV及以上、直流±800kV及以上的输电技术,具有输送容量大、传输距离远、运行效率高和输电损耗低等技术优势。我国新能源基地主要集中分布在西北部地区,对比我国用电需求主要集中在中东部地区形成地域落差。加强建设特高压项目能够有效减少跨区域输电过程中的能源损耗,实现远距离超大容量的高效输电,有助于风电、光伏等其他新能源项目的长足发展,进一步巩固我国“西电东送、北电南供、水火互济、风光互补”的电力配置格局。
(来源:微信公众号“金杜研究院”ID:KWM_China)
2020年3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新冠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社会运行重点工作,其中指出要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2020年4月2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召开“新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强调要加快特高压工程项目建设,统筹好规划前期、物资供应、人力保障、建设协调、设备运输等各环节工作。本期文章将从法律合规角度分析在“新基建”背景下特高压项目建设中值得关注的核心法律问题。
一国家层面政策法规梳理
早在2006年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就提出,要重点研究开发大容量远距离直流输电技术和特高压交流输电技术与装备,间歇式电源并网及输配技术,电能质量监测与控制技术,大规模互联电网的安全保障技术等。我们就国家层面已发布的有关特高压项目的主要政策梳理如下:
二各地鼓励政策
为响应国家发展特高压等新基建项目的号召,我国各地先后出台了有关特高压项目建设的鼓励政策,西北部地区与中东部地区政府也进行了特高压项目的联动布局工作,部分地区的政策动向梳理如下:
在上述政策的支持下,根据国家电网的统计,截至2020年4月4日,在建的9条特高压输电通道已全部复工,全年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人民币1,811亿元,将有效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拉动社会投资人民币3,600亿元。特高压项目建设如火如荼的同时,其中的合法合规性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文以下部分将总结特高压项目的主要合规关注点,供各位参考。
三特高压项目的用地问题
我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明确特高压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长期以来,该问题主要有赖于各个地区出台的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电力电网建设等法律规范解决,实践中就电网用地问题的纠纷也较为突出。随着2019年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程序等问题的进一步明确,结合对各个地区相关立法的总结,我们理解特高压项目用地使用权的主要取得方式如下:
1划拨、出让方式
特高压项目中涉及永久占地的部分,如变电站、换流站等原则上可通过建设用地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践中,划拨方式更为常见,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相关规定,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变电站的专用交通设施、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等均属于经建设单位申请,可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项目。
如该类用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通过土地征收后再行划拨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如待征收的土地为农用地的,还需先行办理农转用审批后再行征地。此外,特高压项目选址时应尽量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采矿区、重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否则征收或占用该等土地时须依法办理特殊的审批手续。
2以偿代征方式
对于特高压项目中的塔杆、架空输电线路走廊等部分,由于其占地面积小,且数量庞大,如一律要求以征地方式取得用地使用权将导致成本过高、手续繁琐等问题,因此许多地方政府对此允许以“以偿代征”,即由建设单位对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方式取得项目用地。以下是我们对部分地区相关法律规范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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