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依据: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20、15、10和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4.3
22、甲乙类液体储罐间距:
主要依据: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2.3
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铁路及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甲乙拱顶罐与其泵房、铁路及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为15米和20米;甲乙浮顶罐与其泵房、铁路及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为12米和15米;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铁路及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为10米和12米。泵房和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2.7
24、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20、15、10和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5.3
25、高层建筑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