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车辆超速处罚标准,危险品车超速处罚规定

首页 > 车主 > 作者:YD1662023-12-05 00:25:11

危险品车辆超速处罚标准,危险品车超速处罚规定(1)

公安部2021年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简称新《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相对于2016年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简称旧《规定》)的附件4,《办法》中一些记分规则的变化,对货车司机会产生较大影响,需要提请注意。

一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驾驶证不会再降级,而需要参加满分学习30天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重型牵引挂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30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而旧《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牵引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也就是说,《办法》实施后,记分达到12分的大型货车司机,不再会被注销最高准驾车辆驾驶资格,但需要接受满分学习30天。对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满分学习的天数增加30天,最多120天。

此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如对于“满分学习30天”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究竟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其他性质的行政行为,目前还难以确定,需要将来通过诉讼实践或者有权机关予以解释;如果“满分学习30天”的行为执行错误,肯定会损害驾驶员的利益,如何补救将是值得关注的新现象。

假如某驾驶员因为行政处罚导致驾驶证记满12分,并且参加了30天满分学习,但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导致其记分不满12分。此时,已接受了30天满分学习的驾驶员,该如何对其救济和赔补偿,这需要在实践中予以研究和解决。

举例来说:某货车司机驾驶证记分周期为2月10日至次年2月9日。截至2月5日,他的驾驶证被记分11分,在2月8日又因为交通违章被交警现场记3分,此时他的驾驶证累积计分达到14分,他需要立即被扣留驾驶证并且参加满分学习。如果该驾驶员在满分学习期间对4次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到了5月10日,他的满分学习已结束,法院判决撤销了其中2次行政处罚决定,减少记分5分。这样,该驾驶证在前面一个记分周期里实际记分只有9分,不满12分,他不需要参加满分学习就可通过年审,而他已经参加了30天时间满分学习。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如何对该司机进行补偿或者赔偿,目前还没有明确方案。

这个争议点值得广大大货车司机朋友关注和研究,也是有关部门必须研究解决的现实问题。

替人处罚记分并且牟取经济利益会被记12分

《办法》与旧《规定》相比,新出台一种记12分的情形就是“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过去由于驾驶证记满12分会导致驾驶证降级,因此催生了替人处罚和记分的特殊交易。由于驾驶证分数实行周期清零制度,因此一般驾驶员替人记分,只要不记满12分,基本上没有多大影响,所以有些人用自己的驾驶证替人记分用于牟取经济利益。这次《办法》专门出台了针对上述行为的规定。

笔者以为,这条规定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有替人处罚和记分的行为,二是必须牟取经济利益。如果仅仅只是亲朋好友之间代替处罚和记录,没有牟取经济利益,例如“老婆替老公接受处罚”“儿子替爸爸接受处罚”的现象,应该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一次记12分的情形。

在普通公路上超速50%以上的计分值由12分降为9分

旧《规定》中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情形将记12分。而在《办法》中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9分。也就是说,普通大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如果在普通公路上超速50%以上,将不再一次记12分而是记9分。

根据旧《规定》,超速50%以下不处罚,而超过50%立即计12分,如果严格执法,容易引发矛盾,因此一些执法部门执法时可能会比较保守。而这次将计分值降低,执法矛盾降低了,执法部门可能更严格执法。

货车超载处罚与记分的事实认定将不一致

根据旧《规定》,“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一次记6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3分,当时事实认定的依据是“核定载质量”。

而《办法》则规定“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以上的”一次记6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3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一次记1分。

从记分值来说,从原来记6分和3分两种情形变成了记6分、3分和1分三种情形。记分的事实依据将从原来的“核定载质量”变成“最大允许总质量”。以后,超载的处罚依据仍然是核定载质量,而记分依据变成了最大允许总质量。

货车总质量显然比货物质量大多了。一般说来,超过核定载质量是交警判断是否超载的依据,而超过总质量则是路政部门判断是否超限的事实依据。用一种普通老百姓通俗易懂的解释就是:超载是公安部门执法的,而超限则是交通运输部门执法的。两个标准的执法部门本来是不一样的。《办法》的超载记分依据采用了交通运输部门判断超限的事实依据。

涉及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记分值变化较大

旧《规定》中关于机动车号牌违法记分有两条规定均需要一次记12分,即“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办法》中,对于前一种情形仍然是一次记12分,没有改变;但对于后一种违法行为情形,分成2种不同的记分分值,并且分值明显降低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性记9分;而“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其记分值则是由一次记12分改变为一次记3分,记分值降低非常明显。

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将被记6分

《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6分,旧《规定》中只是“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一次记6分。

新《办法》中增加了“或者扣留”4个字,导致驾驶证被扣留期间不允许再驾驶机动车。这是一个新增加的规定,希望广大货车司机朋友引起注意。这个变化详细解读如下: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暂扣”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必须经过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才可以生效,暂扣期限一旦确定不可改变,除非处罚决定被撤销。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某司机被处罚,则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不可能因为他暂扣期间表现好,将暂扣期限从6个月缩短成5个月。

而扣留驾驶证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过程受《行政强制法》调整,不受《行政处罚法》调整。扣留的期限是可变的、不确定的。扣留的理由消失时,执法部门就必须将驾驶证归还驾驶员。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因此,扣留的最长期限为60天。

假如某车辆有6次违章未处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交警可以扣留驾驶证;如果当天驾驶员将车辆违章处罚完毕,则交警部门必须立即将驾驶证归还给驾驶员,不可以再多扣留一天,否则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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