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衡阳县纪委、衡阳县监察局关于纪律审查案件情况的通报
蒸纪通〔2016〕2号
2015年9月份以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一批违纪案件,现通报如下(部分单位因机构改革已作调整,通报中相关人员的单位仍沿用机构改革前的单位名称):
一、贪污贿赂案件
1.胡平,县供销社原党委*、理事会主任,违反政治纪律,收受贿赂,贪污,组织本单位班子成员公款旅游,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
2.魏祥辉,县政协办公室主任科员,虚开收据、发票套取国家资金,与他人共同贪污,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
3.蒋美莲,县政协机关退休干部,在职期间协助他人套取国家资金,并与他人共同贪污,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4.续代辉,县政协提案委副主任,行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刘康意,台源镇永明村原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以向台源镇国土资源所缴纳建房报批费用的名义,向建房户索取财物,造成建房户违法建房,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件
6.汤靖,县委办保密局干事,收受请托人财物,受到开除党籍、行政降级处分。
7.彭新宇,演陂镇党委委员、组统委员,将明知违规购得的轿车长期占有、使用、变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彭玉平,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职工,与他人合伙经商,组织调查期间与他人伪造证据对抗组织调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刘望生,县政协机关司机,协助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县政协机关公务车辆,帮助他人报销个人开支和虚假费用,参与公款旅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钟辉耀,樟木乡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收受服务对象财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杨小良,溪江乡原民政办主任(2015年10月退休),扣发低保人员的低保存折,并多次取款挪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2.庾丽春,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违规兼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三、违反财经纪律案件
13.刘解放,大安乡桥安村原党支部*,对部分村级收入不入账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村集体虚报冒领国家财政补贴资金负有直接责任,与他人合伙私分生态公益林资金,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4.刘丁成,大安乡桥安村党支部*,对造林补助款不入账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肖德玉,大安乡桥安村原村委会委员、会计,对部分村级收入不入账负有直接责任,与他人合伙私分生态公益林资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6.刘余秀,大安乡桥安村原村委会委员、妇女主任,与他人合伙私分生态公益林资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7.刘波涛,石市镇兴隆村工作委员会委员(原沙新村会计),开具虚假收据,为他人套取国家资金提供方便,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调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
18.戴发立,库宗桥镇木田村原党支部*,遗失村级财务收据,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曾柏宁,渣江镇众拱村党支部*,对将农户退耕还林补助款作为村集体收入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屠国林,演陂镇百荷园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任原百花村支部*期间,违规向村民收取网改集资款,并把网改结余资金挪作村级其他支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1.赵仁春,演陂镇百荷园村村委会委员、会计,任原百花村村委主任期间,违规向村民收取网改集资款,并把网改结余资金挪作村级其他支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2.肖远伟,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3.凌航箭,县第二人民医院党支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四、失职渎职案件
24.肖振宇,城关国土资源所副所长,滥用职权,违反有关规定为建房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25.邱俞舒,溪江乡九峰山村党支部副*,违规收费,对贫困户的评定把关不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唐跃初,溪江乡九峰山村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计,对村集体挪用公益林补助款负直接责任,在村部建设和贫困户评定中工作失职,违规收费,且个人在为群众办事时收取好处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
27.王剑,关市镇副镇长,因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失职渎职,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28.唐亚军,樟木乡副乡长,因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力,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9.冯国生,县卫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因分管工作监管不力,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30.王树生,县卫生监督所所长,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监管不力,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31.肖高孝,县卫生监督所副所长,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监管不力,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32.万学焦,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一科主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监管不力,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33.李振宇,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二科主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监管不力,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34.包四清,县六中教师,违规组织学生补课,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35.朱光明,县六中教师,违规组织学生补课,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36.朱爱民,县六中教师,违规组织学生补课,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37.刘红旗,县交警大队四中队指导员,在任长安派出所所长期间,弄虚作假,为他人补录户口,造成一人多户,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38.王强,县财政局党组*、局长,对出借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39.胡平安,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40.钟赤军,集兵国土资源所所长,因工作失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41.万勇,县交警大队民警,值班时擅自离岗,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42.杨朝辉,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副队长,因工作失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
43.汪国吉,石市镇南阳村村民,被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44.汤守国,界牌镇国庆完小教师,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45.段林辉,洪市镇新泉村村民,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46.刘波,库宗桥镇虎形村村民,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47.汤灿,台源镇两江村村民,违法多生育两个孩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48.李元,板市乡板桥村村民,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49.龙素东,岘山镇雁子村村民,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50.陈宾华,岣嵝乡杉云村村民,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51.王祥元,三湖镇中湖村村民,与同村村民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对方轻伤一级,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2.唐培,杉桥镇集福村村民,与同村村民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对方轻伤二级,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3.欧迪军,樟树派出所党支部*、所长,参与“带彩”娱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免职。
54.周来生,演陂派出所党支部*、教导员,参与“带彩”娱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免职。
55.刘小英,樟树乡综治办主任,参与“带彩”娱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免职。
56.伍尚伟,西渡镇政府干部,以打字牌的形式赌博,被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行政拘留并罚款,受到行政降级处分。
57.以下5人均违反国家规定吸食毒品,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吴余辉,县住建局供排水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邓敏,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职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唐宏忠,县国土资源局耕保股副股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洪波,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职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刘理,关市镇双福村村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反工作纪律案件
58.张小华,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公车私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9.王先祝,县农机局农机校校长,上班时间用电脑玩网络游戏,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通报上述纪律审查案件,充分体现了县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纠正“四风”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压实“两个责任”,切实用好问责“利剑”,积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坚决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
中共衡阳县纪委
衡阳县监察局2016年3月
来源衡阳县党政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