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佩戴位置)
2011式保安员肩章
2011式保安员帽徽和服装标识
服装的颜色、服饰和服务标志等元素,明显区别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通过服装臂章上的中英文字、左侧胸徽上的保安公司名称和编号以及肩章图案,并有一定的防伪设计,公众可以快速确定保安员的身份和职级,更好地进行求助和监督。
保安从业单位要自觉维护国家法规权威,坚决执行公安部和中国保安协会要求,保安员上岗必须着全国统一的2011式保安员服装,禁止着其它任何形式的服装。
普法小课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四、《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
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即可判定为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相仿:
(一)使用相同标志的;
(二)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服装款式搭配的;
(三)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款式、颜色搭配的。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相同,是指使用了“警察”、“POLICE”、“JINGCHA”、盾牌、警徽标志和“99”式警服所配饰的帽徽、领花、肩章、胸徽、警号、钮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
本规则所称相似是指:
1、帽徽、领花、肩章、胸徽、号牌、钮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部件,在形状、图案与颜色的搭配方面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相仿,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
2、在服装款式、颜色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情况下,所佩带的帽徽、领花、肩章、胸徽、号牌、钮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部件,在图案、颜色、规格方面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相仿,且在2个以上(含2个)部位同时搭配使用,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
(治安支队)
请给南宁警方一颗小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