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正确填写及注意事项
1、抵押物座落位置登记。《不动产登记证书》抵押物座落位置与不动产权证标注的座落位置必须完全对应。如果多个不动产权证地址不同,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逐一注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但位置句尾允许适当省略,如XX市旗大街A区207号,可登记为XX市旗大街A区。因为在这个区的不动产权号是唯一的。
2、不动产权证号登记。《不动产登记证书》要全面记录不动产权证号,如果多个不动产权证,号码有序相连登记可以使用“_”或“至”表述。
3、不动产权面积登记。《不动产登记证书》如果登记不动产权证分摊土地和房屋建筑面积,存在多个不动产权证等情况,可将土地、房屋面积分类合计登记。
4、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参见《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我们必须了解:财产不得抵押也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5、自我核对。上述只是一个方面,其它方面如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及登记日期等也不可轻视。填写完成后自我核对一次。
6,注意限制性条款。重点是第二顺位,已被查封,详见说明这些情况必须重点关注。特别是第二顺位,已被查封,这种情况必须停止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