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以上老人卖房流程,90岁以上老人卖房流程

首页 > 房产装修 > 作者:YD1662023-04-18 13:03:51

70岁以上老人卖房流程,90岁以上老人卖房流程(1)

常言道,“养儿防老”,很多父母辛苦一辈子,就是为了给儿女挣下房产,帮他们成家立业,然后自己再心满意足地退休,安度晚年。但理想归理想,现实中的情况常常事与愿违。这不,最近京声律所接待的一位委托人周爷爷,就遇到了一件与儿子争房产的烦心事。

【案件背景】房产转让到儿子名下,老人面临无家可归

北京的周爷爷在城里有一套老房子,但考虑到儿子要结婚,老两口就合计着把老房子卖了,在城郊买个大房子,这样就可以跟儿子、儿媳妇一家四口住在一起,享受天伦之乐。

老房子卖了四百多万,周爷爷拿出三百万给儿子,用于购置新房。儿子自己又添了一百多万,在城郊全款买了一套四室两厅的大房子,一家人搬进了新居。周爷爷想着,这套房子是给儿子新婚用的,所以新房就直接登记在了儿子名下。但没想到,就在一家人乐呵呵等着迎接新生活时,儿子的生意突然遇到问题,欠下很多贷款,女朋友也跟他分手了。现在婚结不成,儿子还要卖房抵债!

一听到要卖房子,老两口可被崩溃了,自己省吃俭用一辈子,就攒了这么一套房,儿子要送把房子卖了,两位七旬老人,就无家可归了。

但是儿子为了还债,坚决要卖房,还声称:“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的,我为什么不能卖?”

情急之下,周爷爷和周奶奶找到京声律所,向袁润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办案】出钱买房的父母享有居住权,卖房可以但需要返还钱财

周爷爷和周奶奶来到律所的时候,情绪十分激动,在向律师描述案情的时候,几次都忍不住呜咽起来。袁律师耐心温柔地对他们进行情绪安抚,并且从律师的专业角度,告诉他们:“不用担心,房子就算卖了,儿子也需要退还房款,你们不会无家可归的。”

在两位老人情绪稳定后,袁律师向他们详细解释了案件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所以,虽然新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儿子小周的名字,小周也确实对房屋有售卖权,但小周卖房的行为,会导致父母“无房可住”,这属于未尽赡养义务,所以根据《合同法》,周爷爷有权向儿子索要自己赠与的三百万元买房钱。

听了袁律师的解释,老两口放下心来,但要将自己的儿子告上法庭,二人又有点于心不忍了。于是袁律师主张,先联系小周先生,跟他说明厉害关系,看看能不能私下和解。周爷爷表示赞同。

袁律师联系了小周先生,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一面劝说他应该感念父母的养育之恩,一面分析卖房后可能导致二老无家可归的悲惨处境,最后小周先生同意和解,承诺暂停售卖房屋。

周爷爷和周奶奶听了之后,非常开心,但表示还是放心不下,毕竟房子现在不再自己名下,害怕日后再生纠纷,又得惹官司。

为了让二老彻底放心,袁律师建议他们可以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种类,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产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房产的权利。它在诞生之初就与婚姻家庭、社会秩序紧密相连,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可以运用在养老保障、弱势群体保护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也就是说,只要按照合法程序,办理居住权登记后,周爷爷家的这套新房,就可以在不变更房产所有人的情况下,保证二位老人合法的居住权益。这样,既能保障儿子小周先生对房屋的所有权,又能让二老放心居住,可谓是一举两得的解决办法。

果然,这个解决方案,也得到了小周先生的同意,于是,在袁律师的帮助下,周爷爷和周奶奶,完成了新房居住权的登记,一家三口的“房产之争”,告一段落,京声律所在未起诉的情况下,成功利用法律知识,帮助他们解决了家庭纠纷。

最后,有关居住权的问题,我们再这里还要友情提示一下。居住权的登记,一定要遵循合法流程,未按照国家法定流程办理、私下约定的,并不能享受法律保护。此外,这一权益,也非常有助于解决夫妻之间的房产纠纷。比如,如果房产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配偶要求共享房产,这时就可以采用登记居住权的手段来化解矛盾,这既防止了配偶的“别有用心”,也能保障他享有合法的有房屋居住权,可谓一举两得,真正实现了“将房屋用于居住而非倒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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