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周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评估收费
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办程序
1.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组织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当日向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2.各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
3.中心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建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查和施工图纸审核。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中心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审查”、“气象防雷设计审核”、“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白蚁防治手续”等并联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告知项目业主一次性填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当天向消防、人防、气象、市容、房管等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转交有关申报材料。
5.各并联审批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签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抄告项目业主。
6.规划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提交材料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类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
4.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用HB铅笔标明下列内容:建筑基地用地界限、建筑物外轮廓及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用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及相关控制线、相邻建筑物间距尺寸轴线标号;(作图格式见《报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示意图》);
5.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
6.分层面积表(应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规定计算);
7.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
8.日照分析文件一份(可选)
9.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0.涉及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
市政工程类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可选)
4.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
5.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市政府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
6.涉及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
7.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8.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行政许可的条件
根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办理改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已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2.建设项目招投标(直接发包)
3.合同登记
4.质量监督手续
5.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6.办理开工许可证
(三)提交材料:
1.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业主资金证明;
4.施工图审批准书;
5.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6.质量监督手续;
7.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8.安全审查表;
9.项目报建表;
10.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11.商品房所需提供费用凭证;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13.墙改费及散装水泥费凭证;
14.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
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申办程序
1.申请人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县建设局。
3.建设局进行审核和现场查勘,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于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书。
(三)提交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主管部门制式表)
2.营业执照(需要原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需要原件)
4.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原件
5.土地使用权证书--需要原件
6.施工许可证--需要原件
7.建设工程投资达到25%以上,以完成基础工程的证明并需要工程形象进度符合规定的现场照片--各地要求不一致,多层要求2层以上,高层要求5层以上,具体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8.商品房预售方案--需要一房一价备案
9.预售款监管协议及专用帐户开户证明
10.土地上无房屋或有房屋未办理房产证的具结书;原房屋办理权属登记的需提供注销证明
11.施工合同及进度说明
12.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设置抵押的,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预售的书面意见及初始登记前解除抵押的书面保证
13.预测绘报告
14.业主临时公约
1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6.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