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标准高度不能超过多少,阳台高度标准最新规范

首页 > 房产装修 > 作者:YD1662023-04-24 03:11:14

B、风雨连廊

社区里常见的风雨连廊属于有永久性顶盖,按新规定,双柱围合,计全面积,单柱算半面积。

阳台标准高度不能超过多少,阳台高度标准最新规范(5)

摄影:丘文三映

但如果全园区大面积的风雨连廊需算面积、计容的话,那么大部分社区都不会做了,只有规划部门将其视为景观的一部分来考虑,它才会大量存在。

C、架空层

架空层有永久性顶盖,应计入建筑面积,但各地政策不一,政府鼓励开发商建架空层,虽计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对开发商影响不大。

D、电动自行车充电棚

还有一个比较关注的就是电动自行车充电棚,有的政府部门要求其需要计入面积,其实对此我们也是可以解释和争取的:

首先,其顶盖不作为永久性顶盖,不应计面积;

其次,若实在不可行,也可以将其高度做到2.20m以下,这样就不用计面积了。

2

建筑高度

现行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4.5.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和公共卫生,且不宜影响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建筑高度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红线的宽度及街道空间尺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的高度;

3 当建筑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及施工设备高度;

4 建筑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按规划控制建筑高度。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5.2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标准第4.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建筑高度应以绝对海拔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

2 非本标准第4.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3.2.1 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至其屋面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

3.2.2 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口及屋脊高度,檐口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屋脊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计算。

3.2.3 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2.4 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5 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6 本规范第3.2.4条、第3.2.5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

3.2.7 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要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场所最低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0m。

规范解读:

①、檐口高度可按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

2.6.24 檐口 eaves

屋面与外墙墙身的交接部位,作用是方便排除屋面雨水和保护墙身,又称屋檐。

一直以来,关于檐口的准确位置有好多种解释,来看下图:

阳台标准高度不能超过多少,阳台高度标准最新规范(6)

檐口节点 示意图

檐口具体指哪里,目前最起码有三种解释了,如图数字所示位置,这三个位置虽相差不大,但如果高度值正好处于建筑各分类的临界时就比较麻烦了。

新规3.2.2指出“檐口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

所以,今后,虽不知檐口指哪里,但檐口高度可以按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了

②、去除了不可把控因素

现行规定4.5.1-3条中,对于机场、广播电视、微波通信等提出了“施工设备高度”的要求,但由于施工环境复杂、影响因素较多,这个施工设备高度是无法掌控的。

新规3.2.4条去除了这项不可把控因素,今后更具有可操作性了。

3

废止的原相关强制性条文

新规范全文强制

废止《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后简称“原《标准》”)GB 50352-2019第4.3.1、6.7.4、6.8.6、6.8.9条。

1、废止第4.3.1条

阳台标准高度不能超过多少,阳台高度标准最新规范(7)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4.2 建筑控制

4.2.1 除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以及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设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

4.2.2 除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以及窗井、台阶、坡道、雨蓬、挑檐等设施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4.2.3 骑楼、建筑连接体、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等,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

规范解读:

今后骑楼不能突出用地红线。

2、废止第6.7.4条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6.6.3 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取防止攀滑措施,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3、废止第6.8.6条

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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