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期间,原告钟某与被告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如逾期交房,超过18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应自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亦按约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但被告开发的某小区直至2018年8月才经行政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原告遂以被告逾期交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相应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不仅包含工程质量验收,还包含规划、消防、人防等其他各项验收,需开发商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行政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视为“验收合格”,具备交房条件。被告未能在约定的交房时间内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对某小区的竣工验收备案,应视为被告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交付具备交房条件的商品房。被告逾期交房,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赔偿相应违约金。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钟某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
宣判后,法院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生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出台的《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对商品房交付的条件、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商品房交付条件
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的房屋应当经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该标准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该标准的,按该标准认定。
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的情形】
1.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未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开发商以购房人已接收房屋为由主张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购房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事实且同意接收房屋的除外。对购房人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2.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未依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购房人接收房屋后又以开发商未能依约提供上述文件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3.开发商通知购房人接收房屋,购房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有明显质量问题,影响到正常使用的,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开发商维修。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迟延交付的,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