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浙江省杭州萧山区xx镇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一处,面积110平方米,建造于1991年10月。李某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年,结婚后都在同村申请了宅基地,并建造了新房。
2018年7月,镇政府向李某发送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李某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责令其立即整改。李某对此没有理会。2018年8月,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强制拆除了李某的房屋。
李某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按照市价赔偿房屋损失182万。之后,区政府作出回复:确认镇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但李某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不能按市价进行赔偿,镇政府应赔偿李某损失6万元。
李某对赔偿部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房屋恢复原状。
二、被告答辩原萧山市(现萧山区)人民政府,早在2000年发布就发布过公告,以拆除旧房为条件批准建造新房的,其旧房的土地使用证予以注销,新房已建成的,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应拆未拆的旧房,逾期不拆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李某的两个儿子均已独立建造房屋,按照该项规定,李某的旧房土地使用证应予注销,房屋按违建拆除。
三、法院审理本案中,镇政府的强拆行为,经过复议,已经被区政府确认违法。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镇政府是否应赔偿李某的损失,赔偿数额款数额为多少。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李某的房屋于1991年10月建造,并有相关部门发放的确权证书,属于合法财产,镇政府强拆造成了李某损失,应予赔偿。至于镇政府的主张,法院认为,李某两个儿子审批建房时,均没有承诺要拆除旧房屋,因此李某的房屋,不属于应拆未拆的违法建筑,故对镇政府的主张不予采纳。
李某请求将房屋恢复原状,据此本案以判决恢复原状为宜。但政府在本案诉讼中,已将案涉地块批准给案外人建造房屋,恢复原状的客观条件已经不具备。另外,案涉地块尚未启动征地拆迁程序,故依照征迁政策判决镇政府赔偿安置房的条件亦不成熟,故本案应当判决镇政府支付赔偿金。
法院委托某地产公司对李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被拆除房屋设定为经济适用房,市场价值为65万元。李某和镇政府对此报告都不认可,李某要求法院必须明确,此后该村征地拆迁开始,其是否有权享有安置房屋。
法院认为,因镇政府违法强拆致使李某房屋被毁,又因政府将案涉地块审批给案外人导致无法恢复原状。因此,日后案涉地块征地拆迁一旦开始,应对李某的安置予以综合考虑。另外,关于室内物品的损失,法院酌情确定由镇政府赔偿2万元。
四、法院判决镇政府赔偿李某房屋损失65万元,室内物品损失2万元,合计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