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临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未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案件信息如下:
本案来源于日常监督检查。2023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高**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8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查明:当事人高**在未经登记机关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30日,在临城县临城镇兴临街租赁一门市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2023年8月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时,共盈利3000元,当事人系个人经营,无进销货票据。
2023年8月21日我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市监罚告[2023]综执三08211号)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之规定,构成了未经登记从事经营化妆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能够较好认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认为应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从轻”裁量权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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