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办理营业执照、消防验收系出租房合同义务的,则承租人不得以此作为拒付租金的理由,原因如下:
1、一般情形下,若租赁合同无特别约定,出租方并无义务提供承租人特定经营目的所需的设施,也不负有确保承租房屋能够用于特定使用目的的义务。
在一般的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方的义务是提供满足基本使用需要的房屋,即保证水、电、煤气等可以正常使用,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不负有确保承租人承租房屋后能够用于特定使用目的的义务。
2、承租人拒付租金行为能否以先履行抗辩权进行抗辩,应根据出租人履行交付、维护租赁物和租赁物瑕疵担保义务等的履行情况来认定是否成立。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即使存在瑕疵履行,只要未影响承租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其先履行抗辩权将无法得到支持。反之,若出租人不完全履行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影响承租人实现合同目的,与支付租金构成对待给付,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租人先履行抗辩权依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