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称自己如不购房,20万元‘意向金’可随时返还。可至今已逾一个月,账上还是空空如也。”1月6日下午,薛女士致电解放日报·上观新闻热线63523600,投诉青浦赵巷镇某楼盘言而无信。
△青浦赵巷该楼盘。
薛女士告诉记者,她于去年11月28日到赵巷镇看房。现场销售员刘某向她介绍楼盘由三大品牌开发商联袂打造,购者踊跃,总共500个名额,当时仅剩28个。刘某话锋一转,表示只要先缴20万元“意向金”就可提前占好“坑位”,即便不买房,意向金也能随时退还。于是薛女士当场缴纳了20万元“意向金”,对方给了她一张《意向登记表》和一张《收款通知书》作为凭证。
薛女士回家和家人商量后,考虑到路程等综合因素决意不买此房了。她于5天后的12月3日晚联系刘某,要求退还“意向金”,并按刘某所说在次日正式提交了退还所需材料。
12月7日,刘某告诉她已进入返款流程,“意向金”最晚2周后到账。12月22日,薛女士见账上并无退款,即联系刘某询问,对方回复本周内一定到账。尽管薛女士一催再催,截至2021年1月6日,20万元“意向金”还是毫无踪影。
在薛女士发来的《意向登记表》、《收款通知书》上,记者看到“贰拾万”、“转账”、“意向金”、“11月28日”等字样清晰无误,除了薛女士、刘某的签字外,“销管签字”一栏后还签了一个“叶”字。
△薛女士提供的《收款通知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主办的公益性服务平台“网上房地产”(www.fangdi.com.cn)显示,该项目名称为“茂政滨水雅苑”,企业名称为上海茂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加公司”)。
1月7日下午,记者先拨打“网上房地产”注明的茂加公司电话63166161,听筒里竟是“对不起,你所拨打的电话号码是空号”。而在注明的“销售人员”列表中也无刘姓人员。
△“网上房地产”注明的茂加公司电话63166161,记者拨打后,听筒里竟是“对不起,你所拨打的电话号码是空号”。
记者又拨打售楼电话59285558,对方确认销售员中有刘某。当问起“意向金”退还事项,对方称不清楚。记者希望联系“茂加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方竟称“不可能的!”
【释疑解惑】什么是“意向金”?
购房前缴纳一笔“意向金”如今已司空见惯。究竟什么是“意向金”?“意向金”能退还吗?企业迟迟不退,购房人该如何维权?记者就此专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顾问、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宋安成律师。
问:房产营销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意向金”是什么概念?
答:“意向金”并非法律概念,但其在房地产预售过程中被广泛使用,成为行业常态。
“意向金”又名“诚意金”等,是购房人对购房诚意的表现,是预约合同的一种担保,带有一定的担保属性。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可以向购房意向人收取“意向金”。
问:“意向金”与“订金”、“定金”之间存在哪些区别?
答:有的开发商收取“意向金”时,会将“意向金”明确为“订金”。交易双方一旦在后期无法就预售合同达成一致,开发商应予返还。现行法律法规对“订金”的收取数额尚无限制。
而有的开发商收取“意向金”时,会将“意向金”明确为“定金”。开发商后期如不愿与购房人签署正式预售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如购房人不想再购房屋,则开发商有权扣除“定金”;而买卖双方如无法就预售条款达成一致,开发商则应退还“定金”。
问:上述案例中,薛女士能否要回“意向金”?销售方不及时退还有无过错?购房人如难以要回“意向金”,该如何维权?
答:薛女士交付“意向金”时,销售人员已明确可随时退还。当薛女士无购房意向时,可要求退还“意向金”,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鉴于双方口头约定“随时退还”,当薛女士要求退还“意向金”时,对方长时间未予退还,在法律上涉嫌违约,还应承担薛女士的利息损失。
购房人一旦难以取回“意向金”,可通过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保护单位投诉以及法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对“意向金”等在房产销售过程中困扰购房人的难点,宋律师还有哪些提醒?
答:首先,购房人要尽量明确“意向金”、“订金”、“定金”的不同表述及法律意义。
其次,购房人交付“意向金”时,应与开发商签署书面“意向协议”,明确“意向金”数额与对应的房屋,且不购买时开发商及时退还的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规定,开发商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包括“意向金”、“订金”、“定金”等任何款项,购房人对此应尤须注意。
栏目主编:毛锦伟 文字编辑:毛锦伟
来源:作者:张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