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后个人实际缴费的时间只有20多年,少数试点地区由于实际缴费年限早,或许已经有30年了,统账结合前的工龄,往往会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退休时和实际缴费年限一并称为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的高低,对养老金的影响很大,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就越高。
视同工龄并不是自己说了算,而是由社保部门根据个人档案或其他一些资料来最终确定,实践中有少数人因为档案资料不足以证明视同缴费年限的存在,造成退休时缴费年限变少,影响了养老金待遇。
统账结合后,由于企业职工采用实际缴费来计算工龄,2014年10月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与职工养老保险并轨,今后有视同工龄的人越来越少。
临近退休前夕,大家一定会非常关心涉及养老金高低的工龄问题,对于可能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需要注意个人档案中的某些材料或将最终影响个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第一,招工表。
招工表是80年代前后用工非常普通的方式,招工表记载的工作时间,将成为工龄认定的证据。这种招工表基本上都存放在个人档案中,退休前,社保部门会以招工表记载的情况来确定视同缴费年限情况。
第二,退伍安置。
退伍兵的军龄属于视同缴费年限的一种,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只要有军龄的存在,都是视同工龄。退伍后被安排参加工作,工龄以入伍时间为准,对于农村退伍兵,如果一直没有工作,视同工龄就没有啥用了,如果退伍后过一段时间再招工就业,以前的军龄也算视同工龄。
第三,知青安置。
知青以60年代、70年代居多,工龄从上山下乡插队开始计算,知青经历也会被认定为视同工龄。但由于年代久远,一些知青的证明材料因保管不善丢失,个人档案无法证明自己是知青,出现这种情况,可以求助当地派出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出具情况说明,还是有可能被社保局认定为视同工龄的。
第四,顶替招工表。
顶替招工就是顶替父母工作的意思,以前父母在单位上班,属于铁饭碗,家中子女可以“接班”,父母退休,孩子顶上,那时候可以说是大多数人羡慕的对象,顶替招工的工龄以招工表记载为准,招工表存放在个人档案中。
第五,其他可以认定为视同工龄的证明材料。
比如征地招工,有招工表,参加工作时间以招工表为准;再比如,以前的毕业分配,大部分人没有填写招工表,工龄以毕业时人事、劳动部门开具的介绍信为准。
以上5种情况,只要有相关证明材料,都会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没有太大的争议。但有部分人员,在正式招工前,已经在单位参加了工作,之后才填写招工表成为正式工,正式工之前的身份属于临时工,如果退休前,有这种经历的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部门也会认定临时工的工作年限属于视同工龄,注意有三种情况:
第一,待业青年用工介绍信。
这种介绍信,由劳动部门开具,介绍的工作属于临时用工。不过,临时工作几年后有可能会转为正式工,成为正式工就有招工表记录,如果单位或者个人档案资料健全,通过介绍信能够查实临时工期间的,临时工的年限也将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季节性用工协议书。
多数属于70年代的用工形式,协议书有劳动部门的公章,前期属于临时工,后期有转为正式工的可能,如果成为正式工,就会有招工表。
第三,计划外用介绍信。
存在于70或80年代,介绍信由劳动部门开具,持这种介绍信到单位工作,属于临时工,后期通过招工变成正式工,如果退休时能提供这方面的介绍信,临时工作期间也属于视同工龄。
由于视同工龄有关证明材料年代久远,加之上世纪档案管理没有信息化手段,视同工龄证明材料会出现丢失情况,给视同工龄的认定带来一些困难,退休时,如果你确实有视同工龄的情况,而又缺乏相关证明,不妨求救当地派出所,通过查找原始档案或当时知情人出具情况说明,或许还有可能追回“失去”的视同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