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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
有网友在珠海公安微信后台吐槽,说自己报案后派出所民警要求自己私了!
私了!
了!
对此特别不理解。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私了”。
私了?法律上没有这个说法,不是法言法语。日常生活中大家所说的私了其实就是纠纷双方达成协议,自行处置矛盾。在派出所也有警察劝报案的群众私了?小编很少听到有民警说这个词,因为这样说的民警意味着不专业。对此,正规法律名称是“调解”或者“治安调解”。
这时候,可能有网友会问了,“调解”或者“治安调解”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呢?
点击蓝框往下拉有相关法律法规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一般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等,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一般称为治安调解,属于行政调解范畴。
事实证明,从调解入手,通过耐心疏通引导,缓和双方对立情绪,有利于妥善有效最终平息纠纷。如果简单行事,处罚了之,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还可能造成双方积怨更深,甚至酿成刑事案件。
实际工作中,很多当事人既要求警方处罚对方,又要钱赔偿。这实际上是为难办案警察,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警察不可以行使法官的权力,判罚双方的赔偿要求,这也是为什么警察有时会建议当事人调解。在纠纷中,其实赔偿是最实际的,也是最终目的,有些当事人要求拘留对方,往往只是气头上的话语。小编在派出所时就处理了大量这样的小案件,确实调解往往可以取得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调解的具体要求法条里面已经解释了,我们就不啰嗦了,需要强调的是:调解是“可以”,不是“必须”和“应当”,所以完全是为了更好的社会效果。而且,调解是自愿的,警察不可以强制调解,也不可以采取利诱、威胁等方法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当然对于广大群众,也要正确看待警察的劝说和解释,不能把这些善意的劝解当成威胁或者利诱。
最后
珠海的派出所有一个全国首创的工作模式,小编只告诉看到这篇推文的你哦
那就是邀请“人民调解”进驻派出所办公,因为很多群众不管什么纠纷都喜欢拨打110,有些民事纠纷并不是治安案件,不属于警察管辖,为了切实帮助群众解决纠纷,基层政府派出的人民调解员就来到派出所,调解了大量的民事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