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住所需的通风、日照、采光、隔声、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
2.2.9 住宅建筑及其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2.2.10 住宅建筑外窗、外墙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等不应发生脱落、坠落。
2.2.11 住宅建筑应提供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与条件。
2.2.12 住宅建筑应具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并应在火灾时维持结构的稳定性。
2.2.13 住宅建筑应具备与建筑高度相适应的灭火救援条件。
2.2.14 住宅建筑严禁与经营、存放或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组合建造。
2.2.15 装配式住宅建筑的结构构件和部件部品应符合通用性要求。
2.3 使用维护2.3.1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
2.3.2 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住宅建筑的共用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
2.3.3 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
2.3.4 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2.3.5 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2.3.6 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用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其正常运行。
2.3.7 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及正常工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2.3.8 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2.3.9在既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日照标准降低;对于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在按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协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适当降低相邻住宅日照标准。
3 居住环境3.1 空间环境3.1.1 住宅项目应为居民提供宜居的居住生活环境,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1的规定;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时,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2的规定。
3.1.2 住宅建筑间距应按表3.1.2规定的日照标准进行控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