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公分地基能建几层楼,40公分厚地基能建多少层

首页 > 家居 > 作者:YD1662022-12-27 11:01:05

3.2 场地

3.2.1 住宅项目的场地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声环境和光环境质量的要求;

2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3 场地设计应满足应急疏散和外部灭火救援的有关要求。

3.2.2 居住街坊内应设集中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地不应少于0.50m²/人;旧区改建项目集中绿地不应少于0.35m²/人;

2 集中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m;

3 集中绿地中,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并应设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

3.2.3 住宅建筑应配建附属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系统相互联通,并应满足急救、消防及运输车辆的通行要求;

2 应与住宅单元出入口、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无障碍联通,并应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的人行道联通形成无障碍步行系统;

3 步行路面应采用防滑铺装。

3.2.4 住宅项目场地的自然坡度大于8.0%时,应采用台地式布局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地之间应设护坡或挡土墙等支挡结构;

2 高度大于2.0m的护坡或挡土墙的上缘与高台地上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其下缘与低台地上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0m。

3.2.5 住宅项目场地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径流的控制和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并应满足防洪排涝的要求。场地地面排水设计坡度不应小于0.2%。

3.2.6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外墙面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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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住宅项目室外公共区域夜间照明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表3.2.7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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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配套设施

3.3.1 住宅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和设施服务半径综合确定,并应按照所在居住区分级配置标准统筹配套、同步建设。

3.3.2 住宅项目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需求;垃圾收集点应设便于识别的标志,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具备可封闭的功能。

3.3.3 住宅项目应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其位置应方便使用和管理;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时,应设专用配电箱。

3.3.4 住宅项目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所;配套车位数量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住宅项目所处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2 应设无障碍停车位。关注图图规范

3.3.5 住宅项目应设快递箱(柜)或预留安装条件。

4 建筑空间4.1 套内空间

4.1.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²;

2 住宅套型不设起居室时,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m²;

3 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1.8m。

4.1.2 新建住宅建筑的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层高不应低于3.00m;

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低于2.50m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室内净高不低于2.10m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2。

4.1.3 卧室、起居室和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应合理布置,采取必要的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等措施。

4.1.4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²。

4.1.5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水龙头、案台、灶具、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

4.1.6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卫生器具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²。

4.1.7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其他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4.1.8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跃层或多层套型,布置有起居室或卧室的楼层至少应配置1间配置便器和洗面器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的卫生间;

2 卫生间便器和洗浴器旁应设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

3 卫生间门应具备或预留向外开启的空间要求。

4.1.9 卫生间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地面应设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防潮层;

2 卫生间淋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2.00m,洗面器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1.20m,其他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0.30m;

3 卫生间地面设有地漏时,应设坡度不小于1%的排水坡坡向地漏。

4.1.10 卫生间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0.6。

4.1.11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4.1.12 每套住宅应有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使用条件,并应配置洗衣机的给水排水设施。

4.1.13 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户门的门槛高度和户门内外高差不应大于0.015m。

4.1.14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4.1.15 新建住宅建筑户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既有住宅建筑改造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

4.1.16 设有阳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止攀登和防止物品坠落的措施,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2 开敞式阳台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和防水措施;

3 放置洗衣机的阳台地面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和防水措施;

4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关注图图规范

4.1.17 临空外窗的窗台距室内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配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应由地面或可登踏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小于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大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60m;凸窗的防护设施应贴外窗设置。

4.1.18 当住宅建筑凹口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1:3且净宽小于1.2m时,卧室和起居室的外窗不应设置在凹口内。

4.2 公共空间

4.2.1 设有公共走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10m;

2 设置封闭外廊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

4.2.2 公共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超过18m时,公共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建筑高度超过18m时,公共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2 公共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且同一个楼梯梯段踏步的宽度、高度均应一致;每个梯段的首步和末步踏步应设明显标志。

3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当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坠落和儿童攀登的措施。

4.2.3 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水泵机房、冷冻机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房间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4.2.4 新建住宅建筑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户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且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1.10m。

2 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3 入户层为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33m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2台电梯,且其中至少应有1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至少应有1台为消防电梯。

4 可容纳担架电梯采用宽轿厢时,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轿厢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50m;采用深轿厢时,轿厢宽度不应小于1.10m,轿厢深度不应小于2.10m。可容纳担架电梯的电梯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

4.2.5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不应降低结构安全性和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加装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320kg,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2.6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且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检修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4.2.7 公共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处无障碍公共出入口。

2 公共出入口的外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10m。

3 除平坡出入口外,公共出入口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平台的净深度(从门扇开启时的最远点至平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4 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坠物伤害的安全措施;公共出入口上方设置雨篷时,雨篷的宽度不应小于门洞的宽度,雨篷的深度不应小于门扇开启时的最大深度且不应小于1m。

5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45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且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10m。

4.2.8 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防护栏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0m,其中上人屋面临空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0m;

2 栏杆应有防止攀登和物品坠落的措施,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4.2.9 公共走廊、公共楼梯、电梯厅、公共出入口等处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0.5。

4.2.10 下列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建筑共用空间内:

1 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屋面雨水立管(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公共管道;

2 公共管道阀门(必须设在套内的燃气引入管阀门除外)、电气设备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套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室内供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4.2.11 住宅建筑应配套设置信报箱。

4.2.12 住宅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严密封堵。住宅建筑不应设置垃圾道。

4.2.13 当设置分体式空调或预留安装位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室外机的安装和维护设置安全且方便操作的可上人平台或空间。

2 室外机应采用坐式安装方式,且室外机底座应与专用平台板(架)连接牢固,并应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专用平台板(架)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3 室外机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室外机位的格栅不应妨碍空调有效散热。

4.2.14 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且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2 应采取防水、密封和排水构造措施;

3 不应破坏住宅建筑防水层及附属设施。

5 结构安全

5.0.1 住宅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0.2 住宅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5.0.3住宅建筑结构应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住宅建造过程的安全性要求以及住宅设计工作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

5.0.4 新建住宅建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

5.0.5 临近住宅建筑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5.0.6 在住宅建筑设计工作年限内,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和耐久性要求;地基基础变形应满足住宅建筑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要求。

6 室内环境6.1 声环境

6.1.1 住宅建筑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排放至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不应大于表6.1.1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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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住宅卧室、起居室与相邻房间之间墙、楼板的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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