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全国各地公立医院纷纷推出互联网医疗服务,有效改善了患者就医体验。网上就诊不仅节约了患者和家属的时间和金钱,让患者免去了舟车劳顿之苦,便于问询,还可以网上开药,将药品快递到家。同时,目前结合线上支付,用医保实时结算也极大的便利了我们的生活。那么在互联网医疗平台咨询时,针对医生未能及时发现病情的严重性并提醒患者入院治疗而引发纠纷的案件中,互联网医疗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又如何防范风险呢?
案例
患者黎某曾因心悸胸闷在某医院就诊,入院诊断是频发室性早搏,在该医院进行了局麻下行心脏电生理检查 射频消融术后出院,出院医嘱为适当休息,不适随诊。出院前患者经该医院为其诊疗的梁医生介绍,通过某互联网医疗APP向该医生进行问诊,梁医生也对其进行了答复。数十天后黎某症状加重,送入医院急救后不治身亡。
通过这个案例的了解不禁引发了我们的疑问:涉案互联网医疗APP平台在该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如何?
(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在互联网医疗APP上的答复行为定性属于咨询活动还是诊疗活动?
互联网医疗APP平台非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通常为“健康咨询(不含诊疗活动)、健康管理(不含诊疗活动)等。因此,一般情况下,互联网医疗APP上的注册医生为用户提供的系健康咨询服务,即由医生通过患者的主观描述,利用医学知识及临床经验给予一定的解惑及如何就医方面的建议,而非诊疗行为。分析到这里可知,如本案仅从梁医生与患者黎某在APP上的聊天记录看,不能认定梁医生为黎某所实施的系诊疗行为,梁医生的答复即使存在不妥当之处,也难以认定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是,结合本案中的具体情形可知:梁医生及涉案医院均自认梁某是黎某的治疗组成员,参与黎某手术中的辅助工作,负责患者术后及出院随访,且梁某在互联网医疗APP上答复黎某所提问题得到了科室及医院的同意,系职务行为。再结合黎某的就诊及注册该APP的过程看,手术后出院时,通过梁某的推荐,黎某才花费100元注册了该APP,并在该APP上与梁某沟通病情。故应当认定梁某为患者黎某所提供的咨询实际系代表该医院对黎某出院后的咨询答复,是该医院诊疗行为的延续,应认定为诊疗行为,而非一般的健康咨询行为。
(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该互联网医疗APP应否对患者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该互联网医疗公司取得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及《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经营资质,并对梁某的医生执业资质进行了审核,故该公司在APP平台上将梁某标注为案涉医院医生,并无不当。且该公司在“用户协议”中指出,“咨询建议仅为依据提问者描述而提供建议性内容,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并明确提示“医生回复仅为建议,具体诊疗请前往医院进行”,因此,就本案来看,难以认定该公司存在过错。
同时应当注意,互联网医疗平台的用户协议通常是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对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互联网医疗平台的用户协议应当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定,避免出现协议中条款无效进而带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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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及建议
本案中,法院认定该平台并未超过经营范围进行服务,也进行了合理的资质审查,并对用户做出了相关提示,故该互联网医疗平台并不存在过错。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断互联网医疗平台是否存在过错的主要的评判标准主要是根据该平台是否做到了合规。
因此,从事互联网医疗业务的平台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提高合规意识,提高企业控制、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意识。此外,互联网医疗平台还应当注意在远程医疗及涉及与第三方合作的互联网医院时,在合作协议中对于信息安全、医疗损害和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潜在风险进行防控。一旦出现患者主张医疗损害赔偿的情形,各合作方之间可以在对患者进行赔偿后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相对明确的内部的损失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