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红(法学博士)
“光棍节”是一个纯粹由民间“造”出来的节日,因为阿拉伯数字“1”疏疏朗朗,正像那些了无牵挂、无所羁绊的单身汉,所以数字“1”比较多的日子凑起来,就被命名成了“光棍节”。一年中11月11日的1最多,所以这一天也就成了光棍节的“正”日子,除此之外,还有诸如1月1日的“小”光棍节、1月11日和11月1日的“中”光棍节。
该节日的起源众说纷纭,人们比较认同的说法是,它属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南京高校的校园趣味文化之一。在那个电脑不普及、网络不发达、微信尚未发明的年代,大学宿舍里在晚上熄灯以后,学生们消磨时光的方法就是天南海北地“卧谈”,学业,人生,爱情,八卦,无所不聊。在南京大学的几位男生的某次卧谈中,“11月11日就叫光棍节吧”的一句玩笑话,竟然就成了真,光棍节就这么无中生有地被创造了出来。
“光棍节”最初只是学子们的玩笑和自嘲,慢慢地演变成为孤独的单身人士们小聚的借口,最后竟通过电商的推波助澜,发展成为一个全民的购物狂欢节。购物和光棍们本来风马牛不相及,没有任何逻辑上的关联,可它们就这么硬生生地被嫁接在了一起,还真应了那句话,“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
不过,“光棍”这个对于到了或已过了适婚年龄,却依然单着的男子的带有戏谑成分的称呼,在传统社会中却没有这么风光。作为一个可能因生活贫困或身体原因而无力娶妻的男性来说,光棍一词中所包含的鄙夷的含义,往往会让他们更加卑微、孤独而毫无尊严。这样一个群体,当然不会有什么属于他们自己的节日。
不惟如此,在明清时期,光棍几乎就是罪犯的代名词,在清代的法律文献中,也多有“光棍例”或“光棍律”的提法。按照清华大学教授苏亦工在《清律“光棍例”之由来及其立法瑕疵》一文中的说法,“所谓‘光棍例’,并非正式术语,而是清代司刑谳者群体内部的行话,在当时业内人士间应属于常识,无需特别道明。”但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光棍’犯罪是明清两代的社会问题之一。明代立法上已有针对光棍的规定,清顺治十三年(1656)清廷为惩治光棍犯罪专门制定了一则条例。该条例后来迭经修改,至乾隆年间定型化,此即当时人通常所称的‘光棍例’。‘光棍例’的出台,相当于创设了一个新的罪名,这不仅大大加重了对光棍犯罪的惩罚力度,同时也使‘光棍’一词,具有了特定的法律含义。”
到底哪些犯罪属于“光棍罪”呢?美国塔尔萨大学教授步德茂在《18世纪山东的*害亲人案件:贫穷、绝望与讼案审理中的政治操作》一文中认为,在18世纪的中国,朝廷认为“光棍”就是这样一群无依无靠、游手好闲、成天混迹下层社会的无赖男子,而且还将他们一律视为当时可能引发暴力犯罪与社会乱象的罪魁祸首。而光棍罪的类型则相当广泛,“包罗了任何可能由个人或团体所策划的暴力和非暴力的犯罪,光棍这个法律名词,其实应被视为无赖、骗子、诈财者、诓骗之徒、歹徒等”。
《大清律例》提及光棍的条文很多,在把持行市、激变良民、白昼抢夺、恐吓取财、略人略卖人、殴制使及本管长官、犯奸、徒流人逃、凌虐罪囚等罪名中,“光棍”都可能成为犯罪的主体。清政府对于光棍罪的处刑非常严厉,法定刑是首犯处斩立决,从犯为绞监候。比如,《兵律·军政·激变良民》的条例规定,“直省刁民假地方公事强行出头……照光棍例为首拟斩立决,为从拟绞监候。”再如《刑律·斗殴·殴制使及本管长官》的条例规定,“部民、军士、吏卒犯罪在官……已伤者为首照光棍例斩决,为从下手者绞候。”清廷之所以对光棍罪严加惩治,是出于对光棍、无赖、游民等犯罪可能引发社会动乱的担忧。
步德茂教授着重分析了发生在山东省的几起命案,从“运气不好的佃农”“不幸的赌徒”“家破人亡的人间悲剧”等带有同情色彩的用语中,可以看出这些“光棍罪”中的犯罪分子,其实可能都是值得人们同情的处于社会底层的不幸的人群,正是他们所遭逢的乡村社会的贫穷际遇,酿成了惨剧,也决定了他们悲剧的人生。
相较于历史上那些失意的单身汉们的命运,如今的“光棍”们却把“单”着的状态过成了节。现代社会,虽也不乏剩男或剩女,但他们之所以被“剩下”,很少是由于经济条件太差娶不起妻,更多的可能是在婚姻上不愿意“将就”,或者干脆就是为了享受“不婚”的状态。单从这个民间节日的生发看,光棍已不是失意、不幸的代名词,而是变成了生活状态之一种,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吧。漫画/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