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尽管在2014年,国家有关部门发文规定,包子生产不得添加明矾,油条制品要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但是,仍旧会有此类案件的发生,1600多起涉及“油条铝超标”的案件被审理,被罚数千至数万均有,数千人被判刑,一度有人调侃,炸油条是最危险的行业。
油条豆浆
因“炸油条”导致数千人被判刑
截至2019年4月23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油条 铝”为关键字进行搜索,显示刑事案件为1685件,一审1643件。考虑到还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未上网,也就是说至少有数千人被抓并被判刑。
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食品中铝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毫克/千克(干重),并且油条作为油炸食品是可以使用食用明矾的。
这几千人被判刑的原因几乎都是油条中的铝含量超标。最近的案件是2019年3月27日,湖北黄石人罗克绳因销售铝超标的油条,被一审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从案件分布来看,全国有21个省(直辖市)都有此类案件,但分布并不均匀,案发最多的是河南省审理了1022件,其次是河北的162件和浙江的146件,而北京只有1件,上海有75件。从总体上来说,此类涉早点油条铝超标的案件,判拘役、缓刑的居多,判实刑的较少。
明矾
“油条案”入刑,证据充分吗?
从各地法院的判决书来看,当事人被判刑,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两高”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目前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量刑差异极大。由于明矾属于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争议的关键点在于,相关铝残留超标的油条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位长期研究食品安全法治的业内人士表示,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是一个科学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应该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对此做出权威解释——具体来说,就是由负责食品添加剂标准制定的国家卫健委做出解释和回应。
律师说法:
巩志芳律师
巩志芳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主任
那么从本案当中,涉及的罪名都有哪些?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该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呢?
本案中涉及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添加明矾
食品安全事件,监管部门的提前介入、预防更重要。针对包子铺、油条店要严格规范引导,哪些不能使用?哪些能使用却不能超剂量?具体使用量?如何配比才能不超标?尤其是那些夫妻老婆店,要给他们普及专业的知识。而是食品从业者也应当增强自身食品安全意识,规范经营,让人们吃的放心,吃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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