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法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信· 裁判规则
1.医院将载有患者隐私的《出院志》提供给其公司系经过患者的同意,不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金安东与北京和睦家医院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院志》作为载有患者病情诊断、治疗经过及相关医嘱的病历材料,属于患者隐私,属于医疗记录的范围。患者向医院告知由其公司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并自愿同意医院向其公司提供《出院志》。故医院将《出院志》提供给患者公司系经过了患者的同意,不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案号:(2015)朝民初字第2622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2.医疗人员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公开患者病情,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小洁诉王某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医生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患者早孕的事实对外宣扬,对患者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干扰,医生的行为已经侵害到了患者的隐私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吴春岐主编:《新编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医疗机构擅自组织观摩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王某诉某医院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擅自组织实习学生观摩对患者人工流产的治疗过程,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医院应赔偿患者精神损失抚慰金。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案例解读》,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4.医院擅自公开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真实病历,侵害了患者的隐私权,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何某诉某中心医院等侵害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医院未经患者或其亲属的同意,将患者的病况、治疗情况及新型手术的疗效等刊登在报社出版的报章上,并使用患者的真实姓名和真实病历对外公开报道,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侵害了患者的隐私权,医院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来源:江平顾问、李显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与典型案例详解》,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5.医务人员私自复印患者病例,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吴丽诉何建、袁玉隐私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病历属于病人所有。医务人员未经患者同意,私自复印患者病例,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来源: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案例解读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