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陈述】
2020年9月27日,沙某伦因腹痛渐加重至x市x区人民医院处诊疗,x市x区人民医院初步诊断为肠梗阻。2020年9月28日,x市x区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对沙某伦实施手术,术中诊断为肠梗阻、肠粘连、小肠结肠内漏形成。
对结肠形成内瘘道x市x区人民医院未行处理,且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致沙某伦伤口感染进而出现小肠瘘。经x法院委托x市x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存在过错。
【审理查明】
1、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单据、发票、用药明细等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住院在被告医院支出医疗费15650.26元,在x市市立医院支出医疗费21589.86元,在x大学附属医院支出医疗费3793.97元,在x市x卫生院支出医疗费244.7元,在x医院支出87.7元,共41366.49元。
2、原告主张其损失合计102925.86元,被告承担40%的责任,为41170元。
3、原告主张其儿子沙某护理四天被扣除工资1535.37元,仅提交截图一份,未提交沙洲的劳动合同、工资明细、完税证明等证明其收入情况和误工情况,故其主张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4、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单据、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审查和质证,可以认定。
【x市x区人民医院辩称】
原告起诉数额过高,应当根据证据依法确定赔偿数额。
【鉴定意见】
沙某伦,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事实的剖腹探查、肠粘连松解、小肠减压术术中已经将淤塞的食块按压松解后,推送至结肠内,达到解除梗阻的目的,继续开放梗阻近端小肠减压、取物增加污染,术后对切口观察不细、发生切口感染后处理滞后的过错。
该过错与其术后发生切口感染、小肠瘘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同等至次要原因之间,比例系数为40%。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1000元。后原告申请伤残鉴定,因故被退回鉴定申请,现原告称治疗尚未终结,保留继续鉴定伤残等级的权利。
【庭审意见】
1、结合本案的住院病历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40%的责任,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2、结合前述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1366.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鉴定费11000元,本院认定原告的误工期为75天、护理期为45天。
3、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标准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的误工费为10650元(142元/天×75天),护理费为6390元(142元/天×45天)。在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标准已包含增强营养的费用。交通费本院酌定为700元。
【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判决,被告x市x区人民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沙某伦医疗费16546.6元;误工费4260元;护理费2556元;交通费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20元鉴定费4400元;合计为29762.6元。
【案例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