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离,在疫情防控中已是一项常见工作,但对其中相关规定的具体理解却有所不同,做不好,可能就会增加防疫工作量,甚至造成过度防疫,希望大家就下面的具体事例帮助厘清相关问题。
李某等人9月29日17:30由绵阳市梓潼县包车一路未停返回成都市主城区,开始返回时即通过健康码平台向居住在成都的社区报备,返回后即开始居家隔离。
9月30日,四川疾控发布规定,“对近7日内有绵阳市、眉山市旅居史的跨市(州)流动人员:持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自抵达之日起实施5天居家隔离,第1、2、3、5日,完成4次核酸检测,第5日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具后,方可解除隔离。”
从这个规定的字面理解,李某等人自抵达之日9月29日起,29日即应算第1天,10月3日为第5天,在10月3日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后即可解除隔离。
另一种理解则是,9月29日返回,至30日才算一天,要5*24,按周天计算,这样,就要到10月4日才算第5天。
以上两种理解,实际就差了一天的时间。李某等人因在不同城区不同街道,两种方式都有具体执行,到底哪种理解才是正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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