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地那非
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
然而,赣州这名男子
却罔顾法律、恣意妄为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
最终被严惩
判刑 从业禁止 赔偿 登报道歉
案 情 简 介
刘某长期从事成人用品行业,在赣州市中心城区经营了十余家成人用品店无人自助售货机。2021年,刘某在无保健食品销售资质,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上线卖家处购进了大量壮阳类保健食品。后刘某先后通过顾客在自助售货机内扫码购买,以及顾客联系后亲自送货的方式,将购进的壮阳类保健食品进行对外销售。
经检验,刘某对外销售的伟哥、每粒坚、特效百分比、虫草强肾王等16个品种的壮阳类保健食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品“西地那非”成分。截至刘某被抓获时,其对外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壮阳类保健食品100余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997元,获利金额人民币3500元左右。
2023年6月9日,刘某在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2023年8月22日,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 判 结 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刘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遂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判决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同时,判决被告刘某限期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991元,并责令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以 案 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温 馨 提 醒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但仍有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把西地那非加入食品中,打着保健食品的旗号进行销售,不明真相的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后,不但起不到强身健体的效果,反而易出现不良症状,危害身体健康。市场监管总局已明确表示,我国从未批准注册过具有“改善男性性功能”的保健食品。凡已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宣传“改善男性性功能”均属虚假宣传。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案的裁判也有力警示食品生产、销售者,必须树立守法经营的法治理念,切不可贪利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正确认识、理性选择保健食品,提高对虚假宣传的辨别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