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6到17世纪的许多条约和法令中规定:国家管辖的海域应达到“视力所及的地平线”。
这个标准是浮动的。风平浪静的海面,可以看到20多公里外。只要有了一点风浪,可视距离就会减少到几公里内。
那个年代,舰炮都很垃圾,一般射程只有几百米。即便是几公里的可视距离,也足以引导军舰进行防御作战了。
各港口一般是采用约定俗成的方法,就是进港前必须接受海上巡逻船或者陆地炮台的检查。
这就是默认的领海线了,有的在海上十几公里,有的则就在港口外几公里而已。
各国的领海标准不一,就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武装冲突。
到了18世纪,荷兰法学家宾克斯胡克的理论,被欧洲国家普遍接受。
这就是:领海应该大于军舰火炮射程。
在当年来看,这个说法非常合理,必须保证港口内的本国军舰,在敌人舰炮的射程之外,军舰和港口才安全。
即便到了18世纪,各国舰炮也是比较落后,最大射程不超过3海里(约6公里)。
于是,很多国家就默认为3海里为领海距离。这只是一种默契而已,并不是各国承认的条约。
随着火炮技术的发展,领海距离也在不断扩大。
清末北洋水师时代,敌人日本联合舰队的“浪速”、“高千穗”更先进的260毫米主炮,最大射程达到了12200米,12公里。
一战英国无畏舰的305毫米主炮,最大射程高达22000米,22公里。
二战日本大和号战列舰的460毫米主炮,最大射程为42000米,42公里。
显然,以前领海的6公里的距离不适用了,必须扩大。
曾经有一段时间,各国领海距离非常混乱,从7到370公里都有。
最终大部分国家达成共识,采用12海里,也就是22公里的领海距离。
1973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一期会议召开,各国持续扯皮到1982年,花费整整9年时间,确定了领海为12海里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