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复的概念:
“批复”是审批性的文种,即对上报的文件加注批语、做出批示。
二、批复的特点:
(一)被动性。专门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先有上报的请示,后有下发的批复,被动行文。
(二)针对性。批复事项必须针对请示内容来答复。
(三)权威性。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答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三、批复的分类:
(一)核准性批复。用于审批应由上级批准的具体问题,完成某一事项的法定程序。
(二)指示性批复。在审批某一问题的同时,并就此进一步提出一系列相关的指示,要求下级照此执行。
(三)答复性批复。就法规政策方面的事宜做出批复性的回答。
四、批复的写法:
(一)批复的结构。
1.标题。发文机关 事由 文种。
2.正文。正文包括批复引语、批复意见和批复要求三部分。
3.落款。在批复正文的右下方, 署成文日期加盖公章。
(二)批复的写作。
1.严格掌握行文对象。“批复”的行文对象是来文请示的单位,中间转报的“请示”,批复时应行文给转报的机关,不可越开转报机关将“批复”主送给被转报的单位。
2.坚持一文一事。坚持一文一事的原则,一份“批复”针对一份“请示”。
3.要正确理解“函代批复”。对于下级机关的“请示”,由上级机关进行批复时必须使用“批复”,但当这种批复是由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代行时,由于它们之间属于平级关系,故通常用“函”代行“批复”来进行批复。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公安部xxx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