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日,濮阳县发生了一起特殊的案例,案例的主人公是两名不到20岁的年轻人——李某、车某,一开始他们还不清楚究竟是犯了什么事,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审理中,他们悔不当初,只因为当时缺钱,他们做了那一件所谓的“小事”。
是什么小事呢?也许这些经历你也经历过,在一个网络平台,通过自身的身份去实名注册微信、支付宝,把这些代表个人信息贩卖给商家,商家利用这个账号使用8天左右的时间,8天后账号返还。而商家究竟利用这些账号去做什么?他们并不清楚,仅仅得到10元左右不等的佣金。
这10元佣金,把他们拉入了一条不归路。虽然每单任务的佣金不是很多,但是确实是他们认为的最快的来钱方式。直到被抓获之后,他们才知道这些商家利用他们注册的账号在做洗钱、诈骗等等违法犯罪活动。
然而,他们是真的完全不知道么?还是抱着侥幸心里呢?很多相关平台都有评论:
“不要在卖给这些人了,他们竟然拿着我的账号去诈骗,气死我了,都是些什么人?”
“大家不要在卖账号了,他们用我们的账号做坏事......”
“看到这些后也会后怕,但是当时急需用钱,就没有管......前后大概卖了100多个账号吧,赚了1000元左右。”
“我大概赚了600多块钱。”
其实两个犯罪嫌疑人这些利润,甚至可能还不及外出打工一个月的工资,然而他们却在诈骗案件中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被刑事拘留。该案件目前在进一步审理中,他们的20岁,注定要蒙上一层阴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提示:
1.身份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切勿泄露,转借他人使用。
2.出卖个人信息供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切记切记!!!请大家勿贪小钱铸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