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既可以寫作“”,又可以寫作“”,例多不贅。準此,C組上部“”上添加手形並不影響構意。C組下部所从也當是“丼”,只是中間没有點畫而已,不能看作“同”等其他偏旁,這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比如一般釋作“陷”的字,下部一般皆作“丼”或“凵”,而有一種寫法作“”,見於《合集》33167、33404、《屯南》815等版,下部也不是“同”,這是一樣的道理。因此,C組形體就是A組的異體,當没有問題。
D組下部从“凵”,顯然也表示以鏟臿類工具挖出坑坎之意,“凵”中還有表示土塊的點狀筆畫,造字意圖跟上述A、B、C相同。我們知道,用作表意偏旁的“凵”有時可以跟“口”、“丼”等偏旁通用,如學界一般釋作“陷麋鹿”之“陷”的專字,既可以寫作下部从“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