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到了汉朝,对此做出了较大的改动。把人头税分为两种,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叫做“算赋”,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叫“口钱”。口钱的数额远远低于算赋。《汉书·高帝纪》载:“高祖四年八月,初为算赋。”如淳注引《汉仪注》曰:
“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即,刘邦规定,15岁以上,56岁以下的成年人,每人每年需要缴纳120钱的“算赋”,目的是为国家购买兵器和车马。其实,到了汉文帝时期,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每人每年减到30钱。但到了汉武帝时期,因为军事开支增大,又恢复到120钱。对于未满15岁的儿童,不论男女,在汉朝每年都需要缴纳20钱的“口钱”,后来也有变动,小于7岁的儿童不需要再交人头税。
汉朝时期的人头税,相比于秦朝,有了较大进步,因为考虑到了成年人和孩子创造价值的能力不同。并且,对于56岁(后来改为60岁)以上的老人,不收人头税,也是一种进步。
在动乱时期,例如三国时期,战争多发,人口流动和变动较大,若按照人头来收税,有较大难度。当时普遍采取以户为单位而征收人头税,又被称为“户调”。这种方法,也被后期战乱时期所通用。唐朝的时候,曾短暂地实行“两税法”,即按照田亩和财产的数量来征税,不对人头进行征税,只对名下的土地和财物进行征税,这算是一种进步。不过,宋朝的时候,又增加了“身丁”税,即20-60岁的男子,都需要向官府交税,但各地、各年龄的收税标准不同。这本质上,也是一种人头税。
元朝时期,蒙古人实行等级制度。对蒙古人,不收人头税,而是以马牛羊为基础征收税金;对汉人,则征收人头税。明朝建立后,朱元璋虽然重视轻徭薄赋,但田税和人头税一直都存在,明朝嘉靖年间曾创造了“一条鞭法”,是赋税合并的一种进步。清军入关后,田赋和丁赋分别收取。到了雍正时期,正式废除人头税,开始摊丁入亩,把人头税折算在土地里面,是古代税制进步的体现。
3.雍正为何要废除人头税清承明制,朝廷对百姓征收田赋和丁赋(人头税),也就是对土地和人口分别征税,康熙时期的税制是以明朝万历年间的赋役州籍为依据的。随着人口的增长,关于是否增加百姓的赋税,朝廷上有了较大的争议,最终康熙决定“永不加赋”。
其实,“永不加赋”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康熙时期,随着清朝灭掉南明,平定三藩,统一台湾,清朝已经没有其他政权的军事威胁。但清朝若想以满洲人的身份持续统治中原,他们必须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都下足了功夫,才能取得汉人百姓拥护。在政治领域,康熙尊重孔子、拜谒明孝陵等,取得了部分读书人的支持。而在经济领域,康熙则公布了“永不加赋”的决定,深得民心。康熙五十一年,康熙下诏:
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增,地未加广,应以现在丁册定为常额,自后所生人丁,不徵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实数查明造报。”廷议:“五十年以后,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仍五岁一编审。”(出自《清史稿·志九十六》)
也就是说,从康熙五十年以后,不管人口和土地如何增长,田赋和丁赋的数额不再增加,让百姓安居乐业。
康熙晚年,虽然有了“永不加赋”,但人口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耕地面积的增长,土地和人口造成的社会矛盾十分凸显,这就造成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人口增长过快,但主要的土地都逐渐集中在官僚手中。农民人口增加,但手中却没有土地,农民承担繁重的人头税,而因为没有土地,不能生产,所以无力负担。导致流民增加,盗贼四起,直接威胁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