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半酒轩会客厅”编发了赵敏江先生的文章《茅台酒商标“飞天”不叫“飞仙”》,提出贵州茅台酒的“飞天”商标,“飞天”是唯一正确的名称,不要把“飞天”叫做“飞仙”或者杜撰新名。
茅台酒“飞天”商标最早于1958年在香港注册,几十年来,在人们的口耳相传中,乃至在后来的出版物、微信公众号中,却有另外一种说法,把“飞天”商标的名称叫做“飞仙”,还有叫“飞天仙子”的,对此有必要加以澄清,正本清源。
首次在香港注册“飞天”贵州茅台酒商标,其原件(英文版)是全标注册(包含图形、文字、颜色)。为何有“飞天”与“飞仙”的说法呢?就这个问题请教有关方面的专家,上海舒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沙斌先生说,“飞仙”是英文翻译过来的,“飞天”英文翻译成“flying fairy”,fairy 中文意思是“小仙人,仙子,小精灵”,大概“飞仙”一说出自于此。
茅台酒商标“飞天”图形来源于敦煌的“飞天”图案,是由注册申请人定名的。在实际工作中,原来曾经发生过“飞天”还是“飞仙”的质疑,为此,也曾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据查,1980 年8 月23 日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关于出口酒和其他出口食品使用“飞天”商标和注册的有关事宜》文件明确指出:“关于对外注册问题,总公司档案资料记载,均系用“飞天”商标,并未用“飞仙”商标。请转发,请知照”。
从茅台商标注册过程和内部文件来看,“飞天”已成为定论,有史料为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