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是指人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追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发展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成为国家的人,有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但我国宪法未直接使用“人权”概念。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我国新形成了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权理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力地推动了人权事业的发展。其中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载入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中。民主和集中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正如*所指出的:“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
民主集中制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要求,保证了国家机关构成的合理性及其高效运行,使得国家可以在权力运行中有效协调各个方面的不同利益关系,在决策中统民主与效率,保证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优势和特点。
(五)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
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是为确保人民的权力属于人民、避免权力滥用设计各种制度和方法以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范围及其行使方式的原则。西方国家,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一般被称为“分权原则”、“三权分立原则”。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分权常常成为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分和制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人民民主的理论出发,在肯定“三权分立”理论的历史进步意义的基础上,对“三权分立”理论及其实践中弊端进行了深刻批判。
较之西方国家只注重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我国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不仅强调国家机构内部的监督,也重视人民对国家机构活动的监督。
(六)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由法和法律定的国理攻的价值、原则和方式。它以公平正义为价取向、以民主政治为。以法法律至上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坚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综上所述,深刻领会和贯彻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互依存、彼此作用,是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才能确保宪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更好地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