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赵先生带着房产证、土地证以及离婚协议,准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套房子归男方所有。
现在,贷款也全部还清了。
当不动产工作人员告诉他,婚姻析产,因女方未在协议中约定委托办理转移登记事项,需她本人到窗口办理。
让赵先生困惑的是,难道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算数,自己怎么就不能单独申请过户?
从离婚到现在,她早已离开了本地,两个人也另外组建了家庭,双方多年都不再联系,现在,又硬生生地把两个人扯在一起,她不会配合的。
这件事就真实地发生在我们身边。
那么,婚姻析产,一方就真的不能单独办理不动产登记吗?如果不能办理,原因是什么?
夫妻离婚后,虽然约定了财产归一方所有,但是,对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这个问题。
一、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算数吗(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
(1)离婚协议中财产的约定,实质的效力小于形式
夫妻通过协议离婚,在协议中,双方需对财产进行约定,但是,这是一种规定。
上面说的赵先生的想法是,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白纸黑字,签字画押,怎么就不能凭借它进行单方登记?
在我看来,它的实质效力小于形式。
(2)它是就离婚而达成的契约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就财产的归属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934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23号)中,“婚姻登记工作无法对财产分割的最终结果和效力进行背书”。意思是说,民政部门不能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直接认定为有效。
赵先生的意思是说,自然资源部对人大代表的回复,不代表是法律的规定,为什么不行?
原因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申请人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其中,并没有婚姻析产单独申请这一条。
(2)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前面赵先生讲的问题,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的约定,难道不生效吗?
生效,而且,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双方对财产协商一致的意见,对他们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如果有谁不按照协议书中的约定履行责任或者义务,守约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协议的履行
(1)办理转移登记的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因此,婚姻析产不动产登记,双方当事人均应到场签字。
(2)一方不配合,怎么办
如果对方不配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守约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对方还是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凭借已生效的判决和协执,将产权登记在守约方名下。
(3)协议中的委托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全权委托男方办理位于某某路(不动产证号为0001号)不动产转移登记。
协议中有这句话,我们也同意为当事人办理转移登记。
(4)可以办理委托公证
女方也可以通过委托公证的方式,委托男方办理不动产登记。
比如说,女方在外地,她可以在当地进行公证委托。
二、结语婚姻析产,男女双方应到场签字,或者委托对方办理,而不能单独申请转移登记的原因就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是契约。
当然,如果不动产有抵押登记,申请人需将银行的贷款还清后,才能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