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海峰
第一章 萨维尼的方法论
作者注释,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传世两种,一是《1802、1803冬季学期听课笔记》,二是《当代罗马法体系》。另外包含大量方法论的作品是《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立法学,首先是历史的科学,其次还是哲学的科学。同时是完备的历史科学和哲学科学,这二者应当统一起来。
在早期作品的,哲学的与体系的表述具有相同涵义;所有的体系都通向哲学。对纯粹历史性体系的阐释将通向构成其基础的某种统一性、某种理念。这就是哲学。即使没有自然法,借助这种要素同样能很好地学习法科学。与其后期国主习惯法优位说不同,萨维尼进而将法律研究区分解释性的、历史性的和哲学性的(体系性的)三类。
解释性法律研究的任务是重构在制定法中被表达的思想,只要这种思想能从制定法中被识读出来。解释者必须将自身置于立法者的立场,并人为地形成立法者的言辞。为了这一目标,解释必有具有以下三重维度,逻辑维度、文法维度和历史维度。为了能获知制定法的思想,解释者必须将法律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纳入考察视野。解释甚至必须更进一步意识到文本中某一个别句段的独特性以及其对于整体的意义。因此可能观察到在法律的每一次解释中已然既包含了历史的要素,也包含了体系的要素。我们重点休会的是“两个要素中的每一个要素又为法科学设定了特殊的工作任务-------历史的处理应该将体系视作一个整体并将体系作为一个自我发展的体系来思考,即是说,作为法学整体的体系的历史来思考,相反,体系化处理的任务在于,多样性形成的联系中来考察多样性。体系研究借助概念的发展,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脉络来阐述法律原理,最后借助类比推理来填补制定法的漏洞。”
萨维尼认为,制定法的目的或理由不是制定法的内容,因此它必定是由解释者以人为的方式发现并加进去的。萨维尼认为法官只应当理解制定法,而不是创造性地续造制定法,绝不允许法官插手这一过程。但他容许类比推理,他解释说,类推是指人们在制定法中发现了一条特别规则,该规则调整与待决案件类似的案件,将该规则还原为一条上位规则。他认为,这种类推没有给制定法添加任何东西,而是制定法从其自身被补充。显然这是晚期自然法观点。
不在是制定法而是民族的共同法律信念,民族精神才是所有法的终极源泉。能够形成这种共同信念的形式,显然不是逻辑的演绎,而是直接的感受和直观。萨维尼并没有成功地阐明,他所要求的制度直观是以何种方式过江到规则的抽象形式,并再由此能回溯到源始直观。
解释的四要素,文法、逻辑、历史和体系,解释若要成功,就必须共同发挥作用的不同工作。体系要素关涉内在的意义脉络,其将所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连接为一个更大的整体。
我还是无法理解,或者找到这一画面的内在逻辑“我们鲜活地回想了这一精神活动,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单个思想命题正是源出于这一精神活动,其次我们已经对历史-教义整体充分的直观,凭借这种直观才能得到单个独立的观点,以便同时洞察到该观点与当前文本的联系。”
萨维尼当理已经认许为了校正有表达而进行的扩大与限缩解释。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首先要通过历史的途径,辩识出体积立法都的思想与立法中的不完善的表达联系在一起。与内在脉络一道,制定法的特定理由也再次服务于它(前述不完善的表达的校正)。应当防止以与其规范目的相矛盾的方式来校正规范。
最后,在类推漏洞填补的问题上,对相关法律制度整体直观的回溯取代了对特定法律条款所属的未被明确表达的更高规则的回溯。他区分了两种情况,一是新创造,形成了尚未被认识的法律关系,其已经尽可能地与现有的法律制度结合在一起。二是常见的情况是新出现了单一的法律问题,任何类推都建立在法律预设的内在一致性之上。
我们现在可以来综述一下了。从一开始,萨维尼的方法论最为突出的就是要将“历史的”方法与“休系的”方法结合起来。前者关注每一制定法恰好得以产生的某种特定的历史处境。后者旨在将法规范以及立基于其上的法制度的,总体理解为一个融贯一致的整体。然而,他的早期著作只是将法体系理解为法律规则的体系,这些法律规则彼此之间是种逻辑联结关系,特殊规则被理解为源自一般规则并目能够被回湖到一般规则;与此相反,他的后期著作毋宁是以存在于普遍意识中的鲜活的“法律制度”的“有机”脉络为出发点。因此萨维尼现在认为,恰恰是从这种制度中,个别的法律规则才能嗣后借由“抽象”而被推导而出;故而,如果解释者想要正确理解某一特定规范,那么在解释时各个法制度就必须经常出现在其直观中。相较于早期著作中严格固守制定法的文义表述的立场,在后期著作中,萨维尼更加倾向于更多注重制定法的目的以及制度的直观中彰显的意义脉络。不过,萨维尼仍未阐明的是,如果法制度的意义整体只能在直观中彰显,而不能借由概念性思维而获得,那么经由“抽象”而来的单个法规则如何能够再次回溯到法制度的意义整体,以及如何能够由此意义整体出发进行规定。此种不清晰始终存在,这也是出现下述情况的重要原因:萨维尼后期著作中的方法论思考未受到重视。我们本来可以由萨维尼产生的巨大影响期待其晚期方法论思考应当会受到这种重视的。除历史视野外,萨维尼的方法论中产生了持续影响的另一思维是“科学”体系意义上的体系思想,这种科学体系是由法概念构成的;这种体系思想成为了“概念法学”的肇端,不过萨维尼本人不应该,或者说只能有保留地被划入这一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