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
(二)公职人员为黑恶势力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三)公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
(四)公职人员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
(五)公职人员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
八、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有哪些?
答: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的犯罪。
九、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项特征是什么?
答:(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0
十、校园及周边12项“黑恶”行为是哪些?
答:(一)对学生进行体罚、虐待、性*扰、言语欺凌、社交欺凌以及网络欺凌等校园欺凌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妨碍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拉拢、胁迫学生参加黑恶犯罪等违法行为;
(三)在学校设备设施、教学器材、生活物资采购等方面强卖强买的黑恶势力;
(四)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干扰教学秩序、阻塞交通、损坏学校财物、威胁师生安全的黑恶势力;
(五)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敲诈勒索,威胁师生安全的“村霸地痞”,寻衅滋事的黑恶势力;
(六)干扰校园周边环境,危害学校财产安全,长期无理缠访的黑恶势力;;
(七)干扰教育工程项目建设,强占学校土地、强揽工程、围标串标、阻工扰工、强买强卖的黑恶势力;
(八)学校内部拉帮结派,为所欲为,对抗组织,幕后组织、煽动、策划师生聚众闹事的黑恶势力;
(九)各类“校园贷”“套路贷”及电信诈骗等违法犯行为;
(十)各类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使用非专用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及其它交通违法行为;
(十二)其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