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恒都商业诉讼法律中心
作者|婚姻家庭专业组 井静娟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引言】
“某女星与老公夫妻感情甜蜜,公布*喜讯”、“某女星小腹微隆,疑似*,破婚变传闻”、“某女星婚礼现场显明显孕肚,坐实奉子成婚,羡煞旁人”、“某女星好幸福啊,一辈子未生育,老公还那么疼她”…关注娱乐圈的你,是不是时常被类似的新闻吸引,聪明如你,是不是也发现他们总是喜欢用*来证明夫妻感情稳定、生活甜蜜,一方不能生育另一方始终不离不弃简直被宣扬成了神一般的存在,收获了多少粉丝的羡慕嫉妒恨。
“*”总是令人欣喜的事情,很多情况下,孩子也是维持和增进夫妻感情的催化剂。但是,笔者听过很多夫妻因“基因不合”影响生育而导致矛盾重重,不禁好奇一问: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向法院请求离婚,会得到什么样的结果呢?
一、基因不合影响生育是不是可以判决离婚,法律怎么规定的呢?
1.《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该意见列举了根据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并未包含“基因不合影响生育”一项。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和最高院的意见,“基因不合影响生育”不属于法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也不属于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主要因素,要不要支持离婚的诉求,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二、夫妻基因不合影响生育,一方就是想离婚,法院怎么判呢?
(一)准予离婚的司法判决
【案情1】[i]
双方基因不合,第一个孩子生病死亡,医院诊断再生还是存在25%的患病几率,除了生孩子没有别的大矛盾,一方请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调解未果。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原、被告因该客观原因确已无法共同生活,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利均应得到尊重,故对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案情2】[ii]
双方育有一子,该子有疾病,经检查是由于双方基因不合,且不宜再生,为此双方经常吵架,产生矛盾,一方请求离婚,另一方在答辩过程中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在答辩中同意离婚,并愿意承担一半的抚养费,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唐某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一半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情3】[iii]
双方婚姻期间育有一子一女,均死亡,后经查是因为双方基因不合导致。其中一方有外遇,经常不回家,被起诉离婚后也没答辩。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原、被告结婚多年,期间生育一子一女,因父母存在基因问题系HLH患儿,均已死亡。原、被告因为双方基因不合,无法养育子女,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予准许。
(二)不准予离婚的司法判决
【案情4】[iv]
双方婚后曾有一次完全性流产,经查双方9号染色体倒立,基因不合,但是有治愈的肯定性,双方产生矛盾,进而两个家庭也产生矛盾,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表示会积极配合治疗。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因染色体问题发生矛盾,但是是可以治愈的,没有别的证据证明感情确实发生破裂,经过沟通还有和好的可能,不准离婚。
【案情5】[v]
双方第一个、第三个孩子均出生没多久就夭折,第二个孩子没问题,起诉离婚一方主张是因为双方基因不合导致两孩子夭折,但无证据证明,另一方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系自愿结合,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小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第三胎小孩夭折发生纠纷,但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只要双方从家庭和睦和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出发,互相关心、加强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
【案情6】[vi]
双方育有一子,有脑瘫和假性肥大型肌营养不良症,一方主张是双方基因不合,再生育也有风险,但没有证据证明,其请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长,婚后感情尚可,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路某甲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
(三)小结
根据前述司法判决可以看出,法院在考虑“基因不合影响生育”是否应该判决离婚时只是将其作为认定“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的一个考查因素,并不会一律准予离婚或一律不准离婚,要结合其他情况综合做出判决。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一般判决不予离婚:
- 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还有和好的可能性;
- 双方基因不合具有可治愈性,且一方愿意积极配合;
- 已育子女,矛盾具有可调和性。
三、结语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一日夫妻百日恩”,能够成为夫妻是一种缘分,法律在解决因为基因不合影响生育问题是不是应当判决离婚时充分体现了人文情怀,但凡有一点希望都会力争让双方维持婚姻。笔者在此发一句感慨: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非到无路可走时,夫妻互相扶持解难题!
[i](2016)沪0116民初8279号
[ii] (2016)湘0523民初249号
[iii](2014)叶民初字第902号
[iv] (2014)西民初字第1853号
[v](2016)湘0181民初729号
[vi](2016)豫0223民初1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