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亲自带娃,将孩子丢回老家涉嫌违法。
父母离婚后协商了孩子直接抚养方,但法院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判定直接抚养人。
在父母不知情下,12岁孩子在某平台充值2万多块。法院判决孩子实施的购买行为无效,平台返还全部充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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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司法案例是法治宣传教育的“活教材”。5月30日,为让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更加关注和重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了6个宝安未成年人保护及家庭教育典型案例。这6个典型案件类型多样,反映新问题、新动向,引起了较大社会影响。
案例一:未成年人廖某某被猥亵案
——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出《家庭教育令》
【基本案情】
被害人廖某某系一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中生,于2021年7月19日遭遇他人入屋猥亵。经对被害人廖某某的调查发现,其成长于父亲的再婚家庭,三年前出现情绪问题,后以抑郁症为由休学。2021年4月起,因廖某某与继母产生矛盾,廖某某父亲为其另行租赁居所单独居住。自此,廖某某便独自一人生活,直至案发。
【裁判结果】
本案除了对实施猥亵的被告人处以刑事处罚外,对于被害人廖某某父亲存在的监护主体意识不强、教育方式不当、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消极承担监护职责等问题,法院向其发出了《家庭教育令》并提出严正告诫。廖某某父亲签署了《家庭教育家长责任承诺书》,承诺将帮助孩子回归生活和学习的正轨。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法院介入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家庭情况、展开调查,并向被害人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的一起典型案例。
案例二:张某与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发出深圳首份《家庭教育告诫书》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于2018年6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林某某,2018年9月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婚生子林某某由被告林某直接抚养。原告称,被告林某将孩子送回老家由爷爷奶奶抚养,客观上阻碍了原告行使探视权。2021年8月,原告回被告老家探望孩子时发现,三岁两个月大的孩子还未上幼儿园,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对婚生子林某某的抚养已有明确约定,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遵守。
法院认为,被告虽存在对孩子未尽全面照顾的情形,但被告并不存在完全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孩子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法定情形,于是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为及时制止被告的监护失职行为,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林某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并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向被告林某发出《家庭教育告诫书》,责令义务履行人林某:与林某某同住,密切关注林某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密切沟通,陪伴林某某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被告收到《家庭教育告诫书》后,将林某某带在身边抚养,已在深圳办理入学手续。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孩子实施家庭教育应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如本案中情况,由于工作繁忙等多种原因,有的父母将孩子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尤其是将孩子丢回老家,让他们成为留守儿童,这些都是不正确的,甚至是违法的。深圳首份家庭教育告诫书的发出,旨在提醒父或母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在一些案件中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张某诉某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纠纷案
——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支付行为无效
【基本案情】
12周岁的原告张某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支付对平台币进行充值,共向某平台支付21067.84元,同时在平台进行多次小号交易。原告父母发现原告上述行为后,带原告到某医疗中心就原告沉迷手机进行治疗,并与被告经营网店的客服人员联系,对原告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不予追认并要求被告退款,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被告不同意全额退款,更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支付21067.84元充值平台币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故原告张某某实施的购买行为无效。
法院发现被告在用户注册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如人脸识别)以保证注册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与本人一致,对案涉经济损失的形成存在主要过错,故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充值款21067.84元。
本案审理中,法院发现原告监护人将个人手机交予未成年子女使用,却不关注使用时长、使用内容,亦未对个人账户密码加强保管,致使孩子因长时间沉迷手机而导致情绪障碍,需要接受心理治疗,折射出父母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故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支付行为的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购买支付行为,在未得到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购买支付行为无效,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
同时《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本案旨在提醒广大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引导、监督。
案例四:幼儿园教师钟某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负有看护职责的人长期多次辱骂、殴打被看护的幼儿应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定罪并适用从业禁止规定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起,被告人钟某某担任宝安区新安街道某幼儿园小一班班主任。2020年11月以来,被告人钟某某在看护小一班幼儿期间,对被看护的数名幼儿轻则辱骂,重则殴打,实施了多次拖拽、按压、拍打、辱骂等具有暴力性、侮辱性的行为,导致其中一名儿童轻微伤。
【裁判结果】
幼儿是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应采用适合幼儿身心发展的方式进行教育和看护。被告人钟某某作为幼儿园班主任,在两个月内对多名幼儿实施多次拖拽、按压、拍打、辱骂等暴力、侮辱行为,其行为手段之重、持续时间之长、次数之多,已非“管理手段过激”所能评价,远超出看护幼儿的正常范围。被告人钟某某虐待被看护幼儿的行为情节恶劣,应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定罪并适用从业禁止规定。
【典型意义】
社会公众应对幼儿、儿童的保护给予更多关注,加强和完善保护幼儿、儿童的相关立法,加强公共政策的倾斜。尤其要加强对幼儿教育的行政监管和行业治理,严格看护职责单位的准入条件和从业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社会公德和职业素养。
案例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判定抚养方
——离婚案件中确定抚养权的基本原则
【基本案情】
彭某(女)与李某(男)2012年9月17日结婚,2012年11月9日生育儿子李小某。2017年12月,彭某与李某分居,李小某随母亲共同生活。2018年彭某起诉离婚,双方就离婚及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李小某由父亲李某直接抚养。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李小某表现出对父亲极大的恐惧、害怕,单独面对父亲时全身发抖、抱头躲在角落不愿与父亲交流。
【裁判结果】
法院对彭某、李某关于抚养问题达成的调解不予认可。根据庭前调解的情况,综合考量李小某的情况,判决彭某与李某离婚,李小某由母亲彭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
父母离婚时可以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但协商结果应当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本案中,李小某自父母分居后一直随母亲生活,对母亲产生安全依赖,在情感上暂时出现对父亲的排斥,此种情况下仍按父母协商将其交由父亲直接抚养,明显不利于其成长。
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是判决抚养权的基本原则。具有经济优势的一方并不当然具有抚养优势,应充分比对并考量孩子的习惯和成长方式进行裁判。
案例六:梁某诉祝某离婚纠纷案
——以“柔性司法”拓展家庭教育指导方式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与被告祝某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名婚生女梁某某,后因感情破裂,梁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祝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均称自己与女儿感情融洽,能为其成长教育提供优越的环境和条件,要求婚生女梁某某由自己直接抚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抚养事宜,梁某与祝某均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女,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学习生活、居住现状及双方工作等情况。梁某与祝某虽已分居,但二人住在隔壁小区,为了婚生女的学习生活,分居期间二人根据各自的优势时间和特长轮流照顾婚生女的生活及辅导学习。
法院根据“一案一方案”的做法,组成由法官、法院聘请的心理咨询师、调解员等参与到愈疗家事司法团队,使梁某与祝某明确意识到在离婚过程中孩子不是争夺的对象,一切应以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成长的角度去考虑。最终,梁某与祝某对共同抚养、探望安排、抚养费用标准及支付期限等达成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离婚纠纷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适用的典型案例。离婚纠纷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时,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应征询未成年子女个人意愿。
【记者】苏国锐
【通讯员】古雅妍
【作者】 苏国锐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