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就是男子到女家结婚并成为女家的家庭成员。这种婚姻形式由来已久,《史记·滑稽列传》中曾写道:“淳于髡者,齐者赘婿也。”可见在春秋战国时期,“入赘”就已经很普遍了。
不过,淳于髡入赘到女家,按照当时的规矩,连名字中的“髡”也是女家给取的。“髡”其实是古代的一种刑罚,即剃掉头顶周围的头发,淳于髡入赘女家,如同奴隶中的“髡钳”一样在女家中处于服劳役的地位,显然其地位并不是很高。
“入赘”的出现与经济密切相关,虽然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在贫富分化的基础上产生了阶级和剥削,而男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权力加强,由亲生子女继承财产和传宗接代的伦理思想日益增强。
可是,只要社会还存在贫而有子的和富而有女的家庭,“入赘”这种婚姻形式就不会丧失活力。
战国时期,齐国有渔盐之利,工商业较为发达,当地的女子多从事各种纺织品的加工,在经济上有独立的地位,可以“在家主祠”,在婚姻问题上有很大的自由选择权。加上当地风俗“州闾之会,男女杂坐”,“握手无罚,目眙不禁”。不像孔子老家的鲁国,女子要严守贞操。所以,贫穷的淳于髡“嫁”到齐国,应该是顺理成章的。
战国时秦国原本是“男女无别”的社会,商鞅变法后,对婚姻家庭实行离析异居的改革,建立起“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小家庭制度。
《汉书·贾谊传》中贾谊解释这种情况时说:“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其中,“出赘”就是指男子到女方家为婿,其前提是“家贫”而无力娶妻。商鞅的作法目的是为了增加户口税的收入,不过,对于贫困难以娶亲的男子来说,这也可以解决婚姻大事。颜师古在《汉书》里的注,解释为什么称作“赘婿”,其中有:“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体之有疣赘,非应所有也。一说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
这两种解释,不管哪一种,听起来都不是很体面,如果不是“瘊子”的意思,便是人质的涵义,“赘婿”的地位可见一斑。
秦朝时,秦始皇曾经下令“赘婿”和罪人、商人一起上前线作战和开发边疆,譬如《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三十三年,发诸尝通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汉朝建立后,入赘男子的地位依旧很低。
《汉书·晁错传》写道:“秦之戍卒......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有市籍者。汉代还禁止赘婿为吏,如《汉书·贡禹传》记载:“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
汉武帝时也学秦始皇,谪发赘婿等七类人讨伐匈奴,譬如《汉书·武帝纪》写道:“天汉四年,发天下七科谪”。张晏对于“七科”的解释:“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者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
南北朝以后,“赘婿”被随意谪戍的事例虽然不再经常出现,但是其社会地位仍然很低微,许多人仍然以“疣赘”来比喻。
到了唐宋“赘婿”的内容稍有变化,未婚女子娶夫称之为“赘婿”,而寡妇娶夫则呼为“接脚婿”,或“招夫”。寡妇住在夫家,招后夫承当前夫门户,须改从前夫之姓。
元代的“赘婿”,据徐元瑞《吏学指南·婚姻门》记载,分“赘婿”为四等:“一曰:养老,谓终于妻家聚活者;二曰:年限,谓与妇归宗者;三曰:出舍,谓与妻家析居者;四曰:归宗,谓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归宗者。”其中的“养老”,就是指终身入赘妻家,行赡养女方父母之责。而“出舍”,则是以补充劳动力为主,有年限地道女家服役,这种“出舍女婿”,其实就是服役婚的一种变形。
赘婿为社会所歧视,是有深刻的思想基础的。中国传统的“男尊女卑”文化,妇女受到儒家伦理道德严重约束缚,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和自主权。顶门立户、继承遗产、传宗接代与妇女全无关系,仅仅成为男子享有的特权。
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男子到女家入赘便被讥笑为“人之疣赘,是剩余之物也”。尤其是宋朝以后,这种思想愈加侵蚀人们的心灵,宋明理学家提倡的寡妇为前夫守节,对于寡妇再嫁、寡妇招夫极力的丑化。清人邱炜萲在《菽园嗸谈》中之“戚里早寡者,或不安于室,始也求壮,终且鸠居,率以招夫养子卫京为口实”。
但是,即便在全社会的歧视下,依旧有一些有识之士以比较公正的态度来看待这种婚俗。譬如宋朝的范正明在《岳阳风土记》中写道:“湖湘之民,生男往往作赘,生女反招赘舍居。然男子为其妇家承门户,不惮劳苦,无复怨悔。”
湖湘之地,本来有很多少数民族居住,传统的儒家僵化腐朽思想或多或少也会被当地风俗所影响。另外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入赘”也较能得到社会认同。譬如《稗史汇编》记载,“冯布小时有才干,赘入孙氏,其外父有烦恼事,辄曰:‘俾布代之’。至今吴中谓婿为‘布代’”。在明清时期,“布代”成了赘婿“的代称。
明承元制,“入赘”方式并无多少不同。大致分为七个环节,婿至女家;丈人出迎;奠雁;婿拜丈人、丈母;喝茶或喝酒;婿入洞房;夫妻交拜合卺。当然也有一些限制条件,譬如,宋代时父母在者,不得出赘;军事继承人不得出赘;独子只能被招为入舍婿,不能被招为养老婿。
“入赘”后,在法律上的效力上,各个朝代的规定和赘婿的种类不同因而呈现出一定差异。从身份上的法律效果来看,有的“入赘”后,改从妻姓。赘婿一旦“入赘”变为女家的人,要承其宗祧。因此,赘婿常常在原本的姓氏上冠以妻家的姓氏,或者去除本性,改从妻家姓。譬如元末陈友谅,是沔阳渔家之子,本来姓谢,祖上曾经赘于陈家,因此姓氏也改为陈姓。
当然,也有赘婿不改从妻家姓氏的。至于财产继承,则有的单独继承妻家的财产,有的按照一定比例继承妻家的财产,甚至还有不被承认继承权的。明朝规定,养老女婿不得继承宗祧,无子者需要另立嗣子,嗣子往往优先在妻方同宗中选择,但是财产上则是“家产均分”。
除此之外,也并不是只有贫家子弟“入赘”女家,有时候,只要女家是权贵人家,往往以女招赘士人,一些士人也非常乐意就赘的,目的无非是为了以后能够得到更好的升迁。
譬如何光远在《鉴诫录》中记载:“唐末卢拾遗议与郑中舍延休作赘,三年不归陕下,兄浩以诗让之”,所谓:“三年作赘在京城,著个绯衫使势行。夜夜贪怜红粉女,朝朝忘却白头。亲情别后饥寒死,仆使归来气宇生。世上可能容此事,算来天道不分明。”这其实也算中国知识分子的“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别样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