恣意是什么意思褒义吗,恣意的近义词是什么标准答案

首页 > 教育 > 作者:YD1662024-11-28 18:03:13

文:朱祖飞

正如林毓生先生所言,人文研究要有“比慢精神”。否则,就文字含义论概念,脱离具体的文化及历史复杂的演变,就会走向形式主义的谬误,离题万里。法学研究一样,必须彻底了解的一个法律概念背后的文化语境。

我认为,“自由”一词的中文翻译,就犯了形式主义的谬误,走向自由的反面。

一、因为道德,所以自由

西方基督教文化认为,人是由灵魂与肉体组成的。灵魂是理性的,是纯粹善良的,如同中国人所说的良知,直通上帝;肉体是*的,容易干坏事,与魔鬼挂勾。所以,人有灵、肉之争。

*是肉体的,如衣食住行色,是动物性的,受制于自然规律,即他律。心理学也属于自然规律范畴。所以,肉体感性*如动物一样,弱肉强食,不知善恶。动物没有理性,人类有理性,理性就是灵魂的体现,理性就是人与上帝沟通的桥梁,理性是纯粹善良的,自由就是人在理性的呼唤之下,摆脱感性*,走向从善的选择。

当然也有如我同事邓律师认为,人没有自由,一切都是命运推着走。张律师也认为,人都是受因果律支配,一切结果,都是原因造成的,所以不要抱怨,悲剧都是自己昨天亲手酿成的。

有些哲学大家如斯宾诺沙、霍尔巴哈等也都认可人类无自由之说,例如叔本华就说:“大家都相信自己先天是完全自由的,甚至涵盖个人行动,而且认为在任何时间他都可以开始另一种生活方式…后天,从经验上,他会惊讶地发现自己并不自由,而是受制于必需品,而且不顾他的所有决心,他无法改变自己的行为,而这就形成从他生命开始到结束的生活,他必须扮演自己谴责的角色。”

假设上面观点能成立,那么我们人类一切行为就都是受冥冥之中的自然规律的支配。这样就太悲观了,人类也就没有道德可言了。但是,我不赞同这些观点。

首先,若邓律师所言属实,一切*人、盗窃、抢劫等行为,都没有谴责的正当理由。因为那是受制于自然他律,完成“规律”的任务,是命中注定,不得不实施,若不实施,反而违背上天的指令。

一切见义勇为、募捐善款、扶老助残等也都无需表扬,因为这不是个人自主的行为,都是上天安排,都是“自然规律”的命令,必须履行,不得不做。

其次,张律师的观点具有佛教因果轮回之说。如果一切都是因果循环,上果又是下因,只能顺其自然,循环不已。那么佛教又如何教人涅槃重生,进入极乐世界呢?!“种什么因,结什么果”,到底是自己种的,还是前果所种的呢?如果是前果所种的因,那么“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也就没有意义,一切都是第一因所注定的。这中间的逻辑紧张就不言而喻。所以,佛教还是有自由选择的,才有可能恢复真我的本性,跳出六道轮回的苦海。

如果人与动物一样,都受自然因果规律支配,人类就没有自由,也就无所谓道德之说。后来一些哲学家如康德认为,虽然理论理性对自由无法证明,但必须假设自由的存在;否则,人类永远无法在学理上论证善良的正当性,罪恶之可谴责性,人类的尊严无从产生。只要承认天底下尚有道德行为的存在,就必须肯定人类有自由的意志。为此康德提出,只要德性对所有理性存在者都有效,那么就必须宣称将自由赋予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因为道德,所以自由。道德赋予自由的有效性。

二、因为自由,所以道德

有我尊敬的哲学教授反对说:人在没有干坏事自由的情况下,怎么追究法律责任?

此反对观点十分有力量。奥古斯丁在《论自由意志》也是这样主张,“要么意志是罪的第一因,要么罪便没有第一因。罪不可能归于别人,只能归于犯罪者;也不能归于犯罪者,除非他意愿之。”黑格尔也有类似之说。

动物没有自由,所以动物咬伤人就没有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就是看得起你是人,不是动物,也就是你有选择的自由。既然你自由选择了干坏事,那就是你的自主行为,不是他主行为,所以就要自主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将自由概念中性化,确实容易解决法律责任问题。

但以上并非唯一解释,也可作以下解释:你有理性,不应当干坏事,但是你听从了*,违背了理性的命令,也就是违背了自由精神,所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失去理性(精神失常)或理性未成熟(儿童),没有理性的正当性命令,缺乏自由,也就没有法律责任。

将自由中性化,没有褒义,也与习惯用语不符。如人们不会说:我们有*人的自由。否则,一百多年来,中国知识人追求的自由,就缺乏正当性,反而给人感觉是追求*人放火的自由。正如康德所言:自由,可以免受外来原因的规定,自己就是自己的原因。这样对自由的理解是消极的。还可以引出一个积极的自由概念,即道德立法。虽然自由不同于自然规律,但是自由也有自己规律【法则】。否则,自由意志就会走向荒谬,想干啥就干啥。自由意志只能按照德性法则来行动,因此,一个自由的意志和一个服从德性法则的意志完全是一回事。感性的世界,是没有自由余地,一切跟着感觉走。只要预设了自由,那么仅仅通过剖析它的概念就能从中得出德性及其原则。(【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杨云飞译,邓晓芒校,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0页)

真正的自由不是为所欲为,只能按照道德法则行动。上帝赋予人的自由意志,就是赋予人的道德性。理解了“形而上”的自由,我们就可以理解“行而下”的自由,也就是自由赋予行为的正当性。在法律上,自由凸显正当性的内涵。所以法律上才有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选举自由、言论自由等权利,如私法自由(自治),也就是在自己私权之内,可以自主处分。正因为私权自由具有灵魂(道德)正当性,直达上帝,所以私权具有神圣性。“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正因如此,所以才没有强奸自由、放火自由、欠债自由等之说。黑格尔不得不认为,违法犯罪行为不是真正的自由。奥古斯丁也认为,罪行是人滥用了自由意志。

总之,在西方文化中,自由有摆脱肉体感性*束缚,走向理性道德之本意。正如苏格拉底所说,人的自由意志本质上是向善的。否则,自由女神怎么可能被神化?!

三、“自道”还是“自由”

在中国文化中,自由更多体现满足*之面向,如《隋书》之《独孤皇后传》说:

然性尤妬忌,后宫莫敢进御。尉迟迥女孙有美色,……得幸。后伺上听朝,阴*之。上由是大怒,单骑从苑中而出,不由径路,入山谷间二十余里。高颎、杨素等追及上,扣马苦谏。上太息曰:“吾贵为天子,而不得自由!”。

隋文帝杨坚由于独享美色不得,感叹不得“自由”,这种语境下的自由与道德无关,却与*相勾连。

据王晓雨在《“自由” 一语探源—近代中日翻译互动之一瞥》一文中对中国传统语境下自由之分析:

“自由” 一词可谓早已有之。《辞源》将“自由”解释为:能按己意行动, 不受限制。这一观念进一步延伸,也就是要按照己意行动,不可受丝毫之滞阻。 就历史文献而言,《三国志?吴朱桓》记载:“桓性护前,耻为人下,每临敌交战, 节度不自由。”古乐府《孔雀东南飞》:“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柳宗元诗《酬 曹侍御过象县见奇》:“春风无限潇湘意,欲采苹花不自由”。杜甫诗《晦月寻崔 戢?李封》:“徒步觉自由,杖藜复恣意”。这样的一系列的“自由”之概念,或者是与“怀忿”相对,或者是与“恣意”为伍,由此可见,其“自由”之意为不受约束,随性而为,且带上了 “放诞、恣意妄为、自专”等一系列负面的内涵。

可见,中文自由一词,有摆脱理性道德价值束缚,回归肉体感性*之意,跟着感觉走,与西方主流价值走向相反。正如当年严复所担心:“自由”一词所固有的“放任、自恣、自纵、任意,放诞”之意,“Liberty” 则是表示在尊重他人自由、保证社会合理法治的前提下所提倡的个人自由,故不敢随意推广,唯恐界定不明而致天下受其乱(引自王晓雨上文)。

于是严复将密尔《论自由》的书名译为《群己权界论》。后来梁启超借鉴日本经验,采用“自由”这一译名。梁启超虽然强调戕害他人的行为不是真正的自由,但是当时追求自由的人们又有谁知道,自由的本质在于道德的自律呢?!梁启超的名言“不自由,毋宁死”,或许因此才一时风靡天下。

人都有自由共性,中西文化都有自由精神,西方文化理性(道德)与感性(*)两分,中国儒家文化中也有天理与人欲两元。《尚书·大禹谟》:人心唯危,道心唯微,唯精唯一,允执厥中。《论语》:人能弘道,非道弘人。 都是强调道德价值的自主性,说的就是自由精神。西方的自由,也就是中国传统所谓的道的自主,即自道。我国“道”文化渊源流长,道体现道德的正当性,如“君子爱财,得之有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等。所以“自由”一词,应当翻译成“自道”。

先秦时期,百家争鸣,“道为天下裂”,也因此成为人类思想史上重大突破的时期。“道”呈多元,自古已然,于今尤烈,典型如儒家之道与道家之道,各自信徒都认为自己所追求的道,才是天下之大道。“自道”体现信仰的正当性及道德自主性,也符合道之多元化的现实。自道包容自律,但不仅限于自律。自道主要内涵是,自觉去探索未知世界,自觉追求世间大道之真理,大道在我,面向探寻。

代结语

今年1日晚上,我与同事陈建柱律师一起行走在成都街头,突然有人骑摩托车重重摔倒在我们面前,陈律师马上出手相扶,还帮忙捡起滑落的货物。

事后,我跟陈律师说,你这个行为恰恰是自由的体现,而我袖手旁观,不符合自由精神。

自由核心,在于道德自主。中文自由,反而体现满足*之面向,所以不少国人不喜欢遵守基本秩序,随心所欲,如随地吐痰、高声喧哗等,不一而足。

自由一词,不但写入宪法,而且随处可见,带来的是恣意张扬之风气,走向道德自觉的反面。

如果当初译成自道,也许会时不时敲起道德的警钟,催人上进,发奋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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