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通过查找《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核对拟备案产品的名称、预期用途、产品描述等是否超出《目录》范围。满足所有条件即为不超出《目录》范围,可以直接申请产品备案。任何一项超出《目录》范围的,应当申请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分类结果明确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后,再申请产品备案。
(一)产品名称
1.拟备案产品(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名称原则上应当直接使用《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当《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内“品名举例”的名称不能体现拟备案产品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预期用途等特征时,可以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及相关命名指导原则的命名。
2.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名称(产品名称)应当采用《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分类名称(产品名称)。
(二)预期用途
拟备案产品的预期用途应当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以下统称《目录》)“预期用途”表述一致、或小于《目录》内预期用途。
(三)产品描述
1.《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产品描述项下使用“通常由……组成”“一般采用……制成”时,拟备案产品的具体结构组成、材质可以与目录不一致,但不得引入新的预期用途或改变产品结构特征(有源、无源、体外诊断试剂);
2.当《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产品描述项下有“一次性使用”“重复性使用”“无源产品”“粘贴部位为完好皮肤”“不具有剂量控制功能”“非无菌提供”等限定性表述的,拟备案产品应当与目录一致。
(一)申报网址
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完成注册并绑定“医疗器械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即可申请医疗器械分类界定。
(二)服务部门
分类界定为服务事项。对于新研制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申请,统一报器械标管中心;对于管理类别存疑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境内产品报河北省药品监督局,河北省药品监督局不能确定类别的报器械标管中心,进口及港、澳、台产品直接报器械标管中心。
(三)材料要求
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已实现全程电子化。分类界定申请资料应包含《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表》、产品技术要求、拟上市产品说明书、产品照片或视频、符合性声明、证明性文件等资料。《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表》填报应满足《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59号)要求。
识别左侧二维码
查看相关申请文件要求
(四)分类界定结果的效力
医疗器械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告知的产品分类界定结果,仅供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办理备案时使用;若注册或者备案产品资料中的相关内容(如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使用方法、接触部位及接触时间、预期目的等)与分类界定申请资料或者分类界定申请告知书不一致,则分类界定结果不适用。
申请人若对其产品分类界定结果有异议或者疑问,可与分类界定结果告知部门沟通。若仍有异议,申请人可进一步完善资料后重新提交分类界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