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大居民、农户们:
你们好!秋收在即,现进入秸秆全面禁烧的关键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二九一农场要求每年3月10日—5月15日,9月15日—12月10日是全场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黄金关键期。我们在为您的丰收感到欣喜的同时,也希望您能在收获的过程中不要露天焚烧秸秆,自觉投身到秸秆禁烧工作中来。
一、燃烧秸秆的危害
1、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焚烧秸秆时,二氧化硫的浓度比平时高出1倍,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比平时高出3倍,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分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
2、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秸秆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村庄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3、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
露天焚烧秸秆带来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焚烧过程中产生滚滚浓烟,引发民航、铁路、高速公路的交通事故,将造成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
4、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下降。
在农田焚烧稻草秆焚烧秸秆使地面温度急剧升高,会使土壤的自然肥力和保水性能大大下降,直接影响农田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影响农业收益。
二、 焚烧秸秆会受到处罚
1.刑事责任。按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对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相关罚款。林业部门在防火期按照《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3条:在火险期的森林防火区,未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可处200-1000元罚款。
三、农作物秸秆有效利用
1、将秸秆卖给需要的个人或者单位,用于发电、种植、养殖等。
2、秸秆还田,通过粉碎翻压还田、覆盖还田等方式,提高土壤自然肥力和保水性。
3、加工再利用,利用秸秆制作食用菌栽培基料,编制工艺品,粉碎秸秆做饲料、生产沼气等。
二九一农场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督查办公室
201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