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04 月 19 日
来源:《咬文嚼字》杂志
作者:张志芹
某报“法治评论”版有一篇文章,其标题是“骗购经适房当课以刑罚”。笔者揣摩良久,不知“课以刑罚”是怎样一种刑罚?难道是给骗购经适房者上课不成?读完全文,方知是建议对“装穷”骗购者给予一定的处罚。这里的“课”字用得显然不对。
“课”没有“判定”“判处”之意。作动词用时,“课”有两个意思:一是指征收赋税,如“课税”;二是指占卜,如“起课”“卜课”。刑罚不是赋税,用“课”是不可以的。
从原文文意上看,作者要用的是其谐音字“科”。“科”字和法律有关,如“金科玉律”“作奸犯科”的“科”,就是指法律条文。“科”也可以作动词用,表示判定(刑罚),如“科刑”“科罪”“科以罚金”。
由此看来,上述标题应改为“骗购经适房当科以刑罚”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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