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朋友经熟人介绍认识了个自称是某4S店的李经理,对方承诺只需交3000元定金,一个月就能提上车,但是三个月过去了,车价都涨了5000元,微信、电话问了李经理多次,答复都是“现在没车,再等等”。无奈朋友只能去别人那里提车,回头找李经理要定金并赔偿损失,没想到对方连定金都不想还了,还说:我们连合同都没签,你凭什么让我赔偿你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见合同的形式并不仅限于白纸黑字的书面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甚至仅仅转账记录都属于合同。因此,好朋友与李经理之间实实在在存在着定金合同,而且从好朋友转账的那一刻就生效了。
然后,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说,对方肯定是要双倍返还定金的,也就是还给朋友6000元,这其中的3000元本来就是朋友的,也就是说朋友只获得了3000元的赔偿,但是因为李经理的缘故,朋友不仅晚三个月提车,反而多花了5000元,现在双倍返还定金,朋友依然损失2000元。
那么,我们可以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请求李经理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所以李经理共计要赔偿我的朋友8000元(3000元定金 5000元损失)。
听了我的分析后,朋友又找到李经理,要求对方退定金3000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几番交谈后,李经理说手头上没那么多钱,先把定金退了,过段时间赔偿损失,朋友想着能要回定金就行,损失自己认了。没想到对方退完定金就开骂,各种脏话。我和朋友一商量,必须给他上一课。
于是,我们立马着手,我负责准备诉讼材料,朋友负责去法院立案,立案后,法院便通知双方参加调解,让我们大快人心的是,法官见到被告的第一句话就是:“你这个肯定要赔偿人家损失的,现在不调解,将来开庭也给你判了”。被告乖乖地转了5000元给朋友(有封面图为证)。
定金在我们现在的生活中太普遍了,买房、买车、定制产品、租赁等各种类型的合同都会要求交定金,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定金就抵作价款。但是,遇到李经理这种没有契约精神的人,往往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法律上请求赔偿损失丝毫没有问题,个人认为要考虑的就是维权成本,对去法院诉讼这个过程,朋友感慨颇深,好在结果令人满意,也不是为了那几千块钱,主要是不能纵容这种坏人。